㈠ 已解密的事項可以對全社會公開對嗎
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孝禪改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襲喚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巧判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法律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㈡ 內部資料解除保護後什麼公開
國家秘密的解除,簡稱解密,是指已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因為情況的變化,失去其國家秘密屬性,不具有保密價值,按照規定程序,將其從國家秘密事項中分離出來,不再按照國家秘密進行管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不再對該事項履行保密義務和承擔保密責任。關於解密程序,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定期審核。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尚在保密期限內,但保密事項范圍變化後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解密與公開。解密有利於促進信息公開、促進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但是,解密並不等於公開,解密與公開之間需要有機銜接。不作為國家秘密保護的信息,有的可能涉及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仍需要加強管理,適當控制知悉范圍。
特別伍返散需要說明的是,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對已解密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在原定密機關、單位尚未正式公開前,應當作為內部資料加以保管,不能擅自公開。
脫密處理。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對已解密的信息可根據需要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公開,敏感內容仍需作脫密處理。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些涉密文件資料並不一腔氏定全文涉密,或者存在總體內容可對外公布,但某些文字不宜公開的情況。對這些敏感信息,可以採取省略屏蔽、重新整檔排序等技術措施加以處理,以保證其他可以公開的信息面向社會公開。
檔案解密。對於世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尚在保密期限內的涉密檔案,原檔案形成機關、單位在移交檔案時應當進行審核。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解密;對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涉密檔案,由檔案館組織進行解密審核,對擬解密的檔案,應當向移交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建立聯合審查工作機制。
㈢ 涉密文件文號可以公開嗎
肯定的講不可以,文件內容涉密的公文稱為密件,是不對外公開的,有絕密、有秘密、機密等區分。
㈣ 紅頭文件可以公開嗎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密級文件是可以公開的。"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㈤ 涉密文件過了保密期限是否可以公開
法律主觀: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薯好枯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數洞律襪前、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㈥ 國家秘密載體解密後公開的,應當對敏感內容做什麼處理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羨巧敏示,國家秘密載體解密後寬蔽公開的,應當對敏感內容做脫密處理。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兄枝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脫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