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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可以接收涉密文件嗎

發布時間: 2023-05-23 15:30:54

① 機關臨時工是涉密人員嗎

首先涉密人員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螞野的人員,保密工作人員是指對秘密進行管控並防止其泄露的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 實行分類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 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而機關臨時工只是屬於一般非全日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又稱合同工,待遇基本按照合同來。即使簽訂了合同也不會屬於公職人員。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同酬的悶畝喊權利,並賦予當耐清事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② 交通部門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交通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交通保密工作,唯拆必須認真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實行統一領導,逐級負責,分口管理,密切協同的原則。第三條 各單位領導必須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關心和支持保密工作;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模範地執行保密法規,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制度;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交通部門職工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對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和採取補救措施。第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部門要結合業務工作,歸口領導和管理本系統交通保密工作,接受上級和同級政府保密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第六條 根據《交通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交通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范圍。第七條 按照《交通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尚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交通行業方面的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辦)和部直屬及雙重領導交通企事業單位提出,報部保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批准。
(二)不屬於交通行業方面的事項,地方交通部門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政府保密主管部門確定。
(三)遇有緊急情況可越級報批,特殊情況可報保密局確定。
(四)有權確定密級的機關,在接到確定密級的請示後,要在三十天內批復。第八條 地方各級交通部門在執行上級已經規定的交通工作秘密范圍、秘密等級的過程中,如對規定的內容有異議,應將具體意見及時上報頒發該規定的機關。經頒發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在未批准前,必須按原規定執行。第九條 凡是依據原件復制、摘錄、匯編的文件、刊物、資料和翻錄的錄音帶、錄像帶等應按照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進行管理。第十條 凡是需要變更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以及決定解密的,由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具體意見,報原確定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或單位批准。第十一條 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辦)和部屬及雙重領導交通企事業單位要配合國家保密局和當地保密主管部門,經常檢查交通部門在工作中各項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密級劃分、保密期限及解密等是否按照國家保密法和有關規定辦理,對不恰當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條 交通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保密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遠洋、沿海、內河和公路運輸以及港口、救助打撈、港航監督、船舶檢驗、外派人員、航務航道工程、公路工程、承包工程、合資企業等方面的保密制度。第十三條 凡從事機要、保密、文書、檔案、通信、電子計算機等工作和承辦涉密事項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業務素質好,忠於職守,保密觀念強。人事部門要嚴格按照機要人員政審條件配備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並要保持人員相對穩定。機要、保密人員受上級機要和保密主管部門的監督。對不稱職和任用不當的,任用單位要及時撤換和調整。合同工、臨時工不得參與涉密工作。第十四條 領導同志的秘書及管理秘密文件、資料的工作人員,要嚴格保守國家秘密,不得私留秘密文件、資料等。調動工作時,必須將秘密文件、資料等交接清楚;對交接不清的,人事組織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其作出處理結論後,才能允許調動工作。第十五條 絕密級國家秘密,應由確定密級的單位具體制定接觸范圍;接觸絕密級國家秘指衫棗密的人員,要由有關部門進行政治審查,報經有批准權的領導批准並進行登記備案。第十六條 交通部門各單位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具塌仔體保密措施是:
(一)凡有復印機、電子計算機、縮微機、傳真機、加密機等設備的單位,都必須建立嚴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管理,拍發電報、復制和傳輸內部文件資料,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進行登記;密碼電報嚴禁復印。
(二)絕密文件、刊物、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抄錄,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摘抄的,須經本機關、本單位有批准權的領導批准,摘抄在機要、保密部門統一制發的有編號的專用保密本上,但不得全文抄錄。
機要、保密部門要定期抽查保密本的使用、保管情況,並及時清退保密本。
(三)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調本單位形成的秘密、機密文件、資料等,須經本單位的辦公室或綜合處領導批准;借調外單位秘密、機密文件、資料等,須經廳、司、局領導批准;借調檔密,按交通部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調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按中共中央辦公廳有關規定辦理。上述文件、資料等,未經批准,管理文件、資料人員不得借出。對擅自借給他人的,要追究其責任。
(四)各級交通部門工作人員外出不得攜帶秘密級以上的文件、刊物、資料、保密本、摘錄密碼電報本和其他秘密級以上(含秘密級)的文字、錄音、錄像資料。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攜帶絕密級文件、燃料的,需經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批准;必須攜帶機密級、秘密級文件、資料的,需經部機關廳、司、局領導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布、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辦)和部屬及雙重領導交通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批准,並採取確保安全的措施。
(五)各級交通部門領導人參加會議,凡從會議帶回有密級的文件,一律登記造冊後送交機要文書部門保管,不得私自留存或復印。
(六)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和離休退休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清自己保管的內部文件、資料、刊物、保密本等。
(七)郵寄遞送秘密級以上文件、刊物、資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包封良好,交黨政系統的機要交通部門或郵電系統的機要通信部門辦理;在本埠內傳遞,必須專人專車專送。
(八)凡發往國(境)外的內部文件、刊物、資料等,必須送交外交部信使傳遞,不得自行郵寄。
(九)和級交通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將秘密級以上文件帶回家中。
(十)屬於交通行業秘密的產品及半產品、樣品、設備、技術圖紙、掛圖、革新成果等,均須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③ 企業員工可以看機關涉密文件嗎

如果是在機關確定的知悉范圍內,本人密級符合規定,而且因為工作需要,是可以看的

④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各單位機要保密人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 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進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 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機要人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機要人員直接傳遞,不得逾越機要人員任意橫傳。因工作需 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機要人員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⑤ 非公務員可以接觸管理涉密公文嗎

不可以,根據類似的《涉密公文管理工作制度》規章制度,涉密公文的傳閱范圍有嚴格限制,非公務員一般不可以傳看。
PS:
涉密公文根據涉密程度,標注「絕密」、「機密」或「秘密」,同時標志相應的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對公文秘密等級時效規定的說明。
標注涉密登記的主要作用:
1、規定了公文的秘密等級,也就使得公文密件與普通公文的流轉、辦理、管理等產生了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涉密公文的處理機關、知悉范圍和涉密管理都不同於普通公文。例如,普通公文一般由單位的文書人員負責處理,但涉密文件則一般通過各級機要機關處理,由機要機關負責明確閱辦范圍;普通公文一般不會有清退要求,涉密文件必須按照要求清退或銷毀;涉密文件在成文過程中,比普通公文多一些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程序,等等。
2、文件密級一旦確定,那麼就意味著嚴格的保密工作責任。如果發生泄密問題,則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48條明確規定了12種應當追究責任的泄密情形;第49條明確規定了對於發生泄密問題的領導責任追究。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故意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故意和過失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等罪名和處罰,都是針對泄密問題的。

⑥ 土地管理部門保密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結合土地管理系統的實際,特製定本細則。第二條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必須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和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為發展土地管理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和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是土地管理部門每個幹部、職工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對有泄密或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應及時舉報、制止和採用補救措施。第四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級保密部門的歸口管理。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指導、監督下級土地管理部門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第二章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第五條土地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按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執行。第六條《土地慎態洞管理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是國家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保密規章,其解釋權屬於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保密局。對該《規定》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需要增減、變更的,應逐級上報,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保密局批准。第七條對土地管理工作中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可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國家土地管理局機關絕密級事項由司、室提出,經局保密委員會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絕密級事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審核後,報國家保密局確定。定絕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
(二)國家土地管理局機關提出的秘密級、機密級事項,報局保密委員會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秘密級、機密級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確定。定機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定秘密級事項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三)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產生的秘密事項,應依照保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在十日內及時確定密級。對於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無相應確定密級權的,應當在擬定密級後的十日內逐級上閉凳報。接到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
(四)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產生的不屬於本部門的國家秘密事項,應按主管該事項的中央、國家機關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確定密級。第八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按照《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及時、准確地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不能標明密級的,應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負責通知接觸范圍內的人員。第九條對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保密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配合國家保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每年審查一次,對不當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第十條凡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以及決定解密,應由主管業務部門的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單位主管領導人審核後,報有審批密級許可權的部門和保密局確定。第十一條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解密後,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的機關、單位(因保密期限屆滿而解密的事項除外)。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解密後,應當及時在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及時將變更密級或者解密的決定通知接觸范圍內的人員。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規章,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各項業務保密制度。報社、雜志社、出版社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新聞報道和出版書刊、圖冊時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審查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第十三寬枯條凡機要、檔案、通訊、微機等保管和承辦涉密事項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業務素質好,忠於職守。機要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機要政審條件選擇黨員幹部擔任,並保持相對穩定。對不稱職和任用不當的,任用單位應及時撤換和調配。臨時工不得參與涉密工作。第十四條凡復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及保密期限。

⑦ 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民政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各級民政部門必須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實行歸口管理、逐級負責、密切協同的辦法,為民政工作的改革開放服務,為國家的安全穩定服務。第三條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民政幹部職工的義務,每個民政幹部職工對失密、泄密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負有制止、舉報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制定相應的保密規章制度,落實保密措施,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使所有工作人員都了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事項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項規章和制度。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的范圍、第五條《民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簡稱《保密范耐空圍》)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國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規章。各級民政部門日常產生的文件、資料和其他製品,應與《保密范圍》的規定進行對照,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隨著該事項的產生,同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的標志標明。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具體確定密級的工作,應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報主管領導人批准。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的單位無確定密級權的,應及時擬定密級,依照下列程序上報審批。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絕密級事項,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審查後轉報國家保密局審批;機密級事項,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審查後轉報國家保密局審批;機密級事項,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審批;秘密級事項,由部各司局或省、自治區、直穗襪轄市民政廳(局)審批,報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備案。第七條民政工作中的某些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時,應及時向民政部保密委員會反映,必要時由部保密委員會報國家保密局確定。在未有正式處理意見之前,仍按照原規定的密級執行。第八條在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各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況變化由確定密級的部門及時變更或解密。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秘密文件立卷、歸檔時復查一次,作出變更的決定,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第九條凡是依據原件復制、摘錄、匯編的內部文件、刊物、資料和磁帶、錄像帶等製品,不得擅自改變原確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需要改變密級的,應報製品單位或上級保密部門批准。第十條屬於國家秘密事項,但因未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而造成泄密,應追究主管領導和承辦人的責任。第三章民政工作的保密制度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的各項保密法規,並結合民政工作的特點,制定出本單位業務方面的保密制度。第十二條凡從事機要、檔案、通訊和管理操作復印機、計算機、微機等涉密事項的人員,應由人事部門嚴格按照機要人員政審條件選調,條件是政治可靠、業務素質好、忠於職守、保密觀念強。人員要相對穩定,發現不稱職的,要及時撤換。臨時工不得參與涉密工作。第十三條屬於秘密文電、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的有關規定。在製作、收發、使用、復制、摘抄、處理、傳遞、保存、立卷、銷毀各個環節中,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家秘猜畝激密文電、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的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秘密文件的管理,應當堅持既利於保密又便於使用的原則。
(二)凡有復印機、計算機、微機、縮微機、傳真機設備的單位,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使用和管理。傳發電報,列印復印秘密文電、資料,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控制復印份數,並視同原件一樣管理。密碼電報和絕密文件不得復印。
(三)承辦屬於國家秘密級以上文電的人員,在文電製作過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簽發稿、清樣,必須根據《保密范圍》的規定,在文電稿左上方標明密級及保密期限,送領導審核。各級領導和核稿人員在核稿中,應對確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嚴格把關,由最後簽發文電的領導審核批准。
(四)凡印製秘密文電、資料,應由機關內部單位文印室承擔。禁止到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營業單位復印秘密文件。嚴格按照數量印製,不得多印、私留。及時銷毀印製中的半成品、廢頁等。
(五)凡寄發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密封好,送機要交通部門郵寄,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托非機要人員捎帶。發往國外的秘密文件、資料應通過外交信使傳遞;來不及通過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傳遞不到的,應向部保密委員會或省保密局申請,辦理准允出境證明,並交海關查驗後由出國者本人帶出。
(六)秘密文電、資料應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險櫃內,堅持集中保管,嚴格運轉手續,定期檢查、收回,按時歸檔。私人手中不得留存秘密文電、資料。
(七)秘密文電、資料嚴格按照閱讀范圍執行。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對接觸絕密級國家秘密的人員,要嚴格控制登記備案,盡量減少接觸人員。
(八)機密級以上文電、資料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拿回家閱辦。一般秘密文電、資料需摘抄、借閱和外出攜帶、必須經報部、廳、司、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辦公室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手續。
(九)領導開會帶回的秘密文件、資料,要及時送本單位機要部門保管,不得私自留存和復印。
(十)機構撤銷、合並應將秘密文電、資料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構或其上級主管機構負責管理。
(十一)因調動工作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事先要交清內部和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以及記有保密內容的保密本。
(十二)對不需要歸檔的秘密文電、資料,應登記造冊,經廳、司、局領導批准後由秘書部門統一送交保密部門指定的造紙廠銷毀,並指定專人押運和監銷,各單位不得自行銷毀文件或賣給廢品收購站。

⑧ 非正式職工能否當涉密人員

不能,如果當涉密人員,涉密人員首先得通過政審碼枝吵,非正式職工(俗稱臨時工)什麼搭塌都沒有保障,你憑什麼讓人家給你真心守密!遲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