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案件錯案怎麼糾正
在很多時候,法院和其他審理案件的機關在審理的時候,都是根據人證和物證進行判決的,結果可能會存在錯誤,那麼行政案件出現錯誤應該怎樣糾正?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行政案件錯案怎麼糾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切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證機關依法行政,預防亂兆和減少行政執法錯案及執法過錯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是指本局對造成行政執法錯案的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的執法監督措施。
第三條 本局依據「三定」方案設立的行政執法科室、分局和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應當認定為錯案: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二)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在行政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五)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六)通過其他途徑發現並認定有錯誤的。
第五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二)有錯必究,責任自負, 錯案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三)依法監督,責罰相當,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四)保護正當行政執法行為;
(五)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全局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承辦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事項;人事、監察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定職權負責對錯案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意見、報局批准。
第七條 本局法制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嘩燃租(一)立案審核錯案,提出對錯案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二)負責處理對錯案及其責任認定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
(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進行監督;
(四)局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局人事、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九條經確認為錯案的,按下列規定確認錯案責任人並劃分責任:
(一)行政執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造成的錯案,由行使職權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的錯案,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不能區分主從的,共同承擔責任。
(二)經審核或者批准後出現的錯案,由於行政執法人員提出錯誤意見而審核或者批准人員沒有鑒別出來並予以糾正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准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共同承擔責任;由於行政執法人員隱瞞事實等原因致使審核或者批准人員失誤造成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由於審核或者批准人員改變行政執法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准人員承擔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決定造成的錯案,主持研究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或者支持錯誤意見的其他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錯案,原辦案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來正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的錯案,由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根據錯案的事實、情節及其危害後果,應當對錯案責任人員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應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三)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收回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段察位。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其責任:
(一)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錯案危害後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 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
(一)因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錯案的;
(二)因對法律具體適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關機關認定為錯案的;
(三)錯案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錯案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發生錯案的,應當自錯案發現之日起1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本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錯案報送備案之日起立案審查,並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20日。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錯案來源、基本案情;
(二)確認錯案的理由,造成錯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後果;
(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四)糾正錯案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建議。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由錯案審查人員、復核人員簽字,報本局負責人核准。
第十六條 錯案責任追究機關應當在審查終結之日起15日內,集體討論審議,作出決定。認為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承擔錯案責任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人事、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的追究責任的決定,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行政監察機關、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人事、監察機關收到《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後,應當依據《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尚不夠行政處分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十條,提出其他處理意見,退回移送機關。
第二十條 給予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證件處理的,依照《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
第二十一條 局機關各執法科室、分局有錯案而不依據本辦法追究責任的,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責令其立案追究,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立案追究。
第二十二條 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在錯案責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一)故意隱瞞錯案不報或者發現有錯案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減輕錯案責任人員過錯的;
(三)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的。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錯案及其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受理復核的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抄送原處理機關。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發現錯誤之後,應該及時進行再審,不能夠錯下去,並且案件的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認可的,也可以申請上訴,相關的執法機關監督機關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Ⅱ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201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衛生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樣式外,省級衛生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第四條製作的文書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文書中衛生行政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機關全稱。
文書本身設定文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文號」位置編寫相應的文號,編號方法為:「地區簡稱+衛+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編號:」後印製編號,編號方法為:「年份+序號」。第二章製作要求第五條現場使用的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製。
應當用黑色或者藍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對外使用的文書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文書也可以按照規范的格式列印。執法過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動執法設備現場列印文書的,在文書格式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文書規格大小可以適當調整。第六條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第七條調查詢問所作的記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以免發生詞句歧義。
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第八條當場製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在記錄完成後註明「以下空白」,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提出補充和修改,在改動處簽字或者用指紋、印鑒覆蓋。
當事人認為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返棗沒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當註明情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九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案件來源」按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要求填寫。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有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統一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如有多個違法行為,以主要的違法行為作為案由。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在填寫案由時可以省略有關岩巧當事人的內容。第十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的,一般應當使用送達回執。第十一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用於鑒定檢驗的健康相關產品及其他產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樣品規格、樣品數量、樣品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樣品的生產日期及批號、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第十二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采樣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編號及份數。
此外,還應當對被採集樣品的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是漏納實施衛生監督抽檢的衛生行政機關為確認產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或者地址、樣品標識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識、規格、樣品名稱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確認的方式、時間、地點、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並告知逾期未回復確認的,視為對樣品真實性無異議。
Ⅲ 行政執法文書
法律分析: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襲和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謹此規范性文件。祥禪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Ⅳ 行政執法機關進行文字時應當注意哪些內容
1、文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水筆或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2、行政處罰決裂塵定書的處罰時間與行政審批表的審批時間應是同一天,並具體到小時、分。
3、薯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時間與陳述申辯告知時間是同一天的,應具體到小時、分。(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時間與行政審批表的審批時間與陳述申辯告知時間是同一天的應遵循告知——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順序,並具體到小時、分)
4、文書內出現不是當事人本人簽字的(負責人代簽的),應有當事人授權的委託書證明。
5、違法事實兩種以上的應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6、行政處罰決定書絕對不能塗改。
7、凡是執法文書需要蓋章的應在肆手禪相應位置蓋章
重點記錄違法事實,對現場和違法行為做記載,描述必須准確。
Ⅳ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告知書、申辯書、陳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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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文書使用的一般要求
規范使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是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活動的重要內容,全面准確把握執法文書使用的各項要素,確保執拆悄法文書的使用質量,是對每個執法監察人員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全部都是填充式文書,分為一聯式和兩聯復寫式兩種,一聯式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兩聯復寫式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相關方如被檢查單位、被處罰當事人、被詢問人、申請人等。文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使用藍色或黑色水筆、簽字筆或列印填制,要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書面清潔,語言規范、簡練、嚴謹、真實。
文書欄目應逐項填寫,不得有空項。摘要填寫的,應簡明、准確、完整。
2、文書中當事人情況應當按如下要求填寫: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等事項應與工商登記注冊信息一致,並填寫全稱。
3、設定文號的,應在文書標注的「文號」位置填寫相應的文號,文號形式為:(地區簡稱)+安監管+文書類別+[年份]+(序數)號,文書類別已在文書上印出,序數按各自單位的統一排序填寫。
4、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另附頁,但應註明頁碼並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當事人如對文書有意見,先簽署意見,後簽名,均填在「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一欄。
5、當場製作的文書,應當場交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直接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逐頁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當事人認旅森渣為內容真實無誤的,應在文書上註明「以上屬實」等內容並簽名。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橫杠線劃去需修改處,在其上方或其後續處寫上正確內容。對外使用的文書做出修改的,應在改動處由對方當事人按手印。
6、文書中註明加蓋處罰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附件2: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記錄
被檢查單位: 青島××××××有限公司
地 址: 嶗山區海爾路×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職務: 董事長 聯系電話: 0532-88896188
檢查場所: 檔案資料、××生產車間
檢查時間:2011年1月 5 日 9時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時 20 分
我們是 嶗山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 ××× 、 ××× ,證件號碼為 ××× 、 ××× ,這是我們的證件(出示證件)。現依法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請予以配合。
檢查情況: 當日,我們對該企業的安全生產檔案資料和加工車間現場進行了安
全檢查,企業負責人×××陪同檢查,發現存在如下問題:
1、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未春山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3、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4、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
5、安全資料管理不善;
6、現場氧氣瓶、乙炔瓶混放;
7、現場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
對以上7條行為中1~4、7條已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文書號),要求2 月 5 日前整改完畢,對第6條問題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文書號),對第5條行為提出了改進建議,並對第3、4條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以下空白)
檢查人員(簽名): ××× 、 ×××
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名): ××× 以上內容屬實,按要求整改(由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手寫,並簽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頁 第1頁
填寫說明:
文書的適用:現場檢查記錄,是在安全檢查或案件調查過程中,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或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時所作的記錄。
文書的填寫:
被檢查單位:填寫全稱。
地址:被檢查單位的詳細地點。
檢查場所,要具體到勘驗、查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也包括檔案資料等,如檢查多個場所應逐項填寫。
檢查時間:是到現場檢查的起始時間。
檢查情況:要將涉及的違法事實准確、客觀地記錄下來。對存在的問題應逐項逐條寫明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事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或安全隱患應盡量採用法律術語或專業術語,與法律法規、規程條文相一致。
應註明已對需要責令改正的款項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或《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或者交由其他部門處理的說明。
文書需安全生產監察員簽名,要有兩名以上的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簽名和簽寫證件號碼,並由當事人簽名,註明日期。
附件3: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青嶗中、沙、王、北)安監管現決〔2011〕 1001 號
××××有限公司 :
我局於 2011年 1 月 4 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
1、清花車間安全疏散通道被棉包堵塞;
2、紡紗車間工人未按規定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存在的問題無法保證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 的規定,現作出如下現場處理決定:
1.立即疏通安全通道 ;
2.工人按規定立即佩戴口罩。(以下空白)
3、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嶗山區 人民政府或者 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嶗山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簽名): ××× 證號: ×××
××× 證號: ×××
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檢查單位。共1頁 第1頁
填寫說明:
1.簡要說明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是指安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決定而使用的文書。
2.注意事項
(1)使用范圍
可以針對當場糾正、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暫時停止建設、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暫時停止使用等九種決定使用。
(2)法律依據
現場處理措施是為預防、制止或者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的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並在文書中列明所引用的條款。
(3)與有關文書的區別
一是與《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區別。《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主要適用於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等限期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情況。
二是與《強制措施決定書》的區別。《強制措施決定書》主要適用於查封、扣押和臨時查封有關場所行政強制措施。
(4)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屆滿或者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查,並製作《整改復查意見書》。
附件4: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 青嶗中、沙、王、北)安監管責改字〔2011〕(1001)號
青島××××××有限公司 :
經查,你單位存在下列問題:
1.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未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3.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4.現場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 (以下空白)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現責令你單位對上述第 1.2.3.4. 項問題於 2011 年 2 月 5 日前整改完畢,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達不到要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嶗山區 人民政府或者 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嶗山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指令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簽名): ××× 證號: ×××
××× 證號: ×××
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檢查單位。 共1頁 第1頁
填寫說明:
文書的適用: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是對生產經營單位(個人)違法行為、事故隱患提出限期整改的文書。
文書的填寫:
文書抬頭填寫被檢查單位全稱。
對存在的問題應逐項逐條寫明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事實,應寫明××項限期整改及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或達到的目標。欄目不夠的可另附頁。
執法人員應簽名和簽寫證件號碼。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簽名;按要求加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公章。
需要限期整改的適用本文書。
文書要有兩名的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簽名和簽寫證件號碼,並由當事人簽名。
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
附件5: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整改復查意見書
( 青嶗中、沙、王、北 )安監管復查字〔2011〕(1001)號
青島××××××有限公司 :
本機關於 2011年 1 月 4 日作出了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或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的決定[( 青嶗 )安監管 責改(現決) 字〔2011〕(1001 )號],經對你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如下意見:
1.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已按規定製定;
2、未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台賬。已按規定建立健全;
3.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已按規定建立和制定;
4.現場氧氣瓶、乙炔瓶混放。已按規定存放;
5.現場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已按規定設置。(以下空白)
被復查單位負責人(簽名): ×××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簽名): ××× 證號: ×××
××× 證號: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二O一一年二月六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復查單位。
填寫說明:
文書的適用:是對《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或《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所指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並提出意見的文書。
文書的填寫:
文書抬頭填寫被檢查單位全稱。
文書正文的年、月、日、文號、決定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或《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下達的日期、文號和決定。
復查意見,應當寫明整改情況是否符合要求,對《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或《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需要進行復查或者企業提出進行復查)中的項目逐條作出復查意見,若各項目的整改期限和復查結論均相同,也可以一並寫出復查意見。
文書需安全生產監察員簽名,要有兩名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簽名和簽寫證件號碼。本文書設定了簽收欄,由當事人直接簽收。當事人拒不簽收的,應註明拒簽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應由見證人簽名證明。
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
附件6: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記錄(復查)
被檢查單位: 青島××××××有限公司
地 址: 嶗山區海爾路×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職務: 董事長 聯系電話: 0532-88896188
檢查場所: 檔案資料、××生產車間
檢查時間:2011年1月 5 日 9時 20分至 1月 5 日 11 時 20 分
我們是 嶗山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 ××× 、 ××× ,證件號碼為 ××× 、 ××× ,這是我們的證件(出示證件)。現依法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請予以配合。
檢查情況: 當日,我們在企業負責人×××陪同檢查,對《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文書號)(或《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中提到的問題進行復查,復查發現:
1、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已制定。
2、未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台賬。已建立。
3、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已制定。
4、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已建立。
要求你公司加強安全管理,確保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提提要求)。(以下空白)
檢查人員(簽名): ××× 、 ×××
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名): ××× 以上內容屬實(由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手寫,並簽名)。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共 1頁 第1頁
填寫說明:
文書的適用:現場檢查記錄(復查),是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復查時對整個復查過程和處理情況所作的記錄。
文書的填寫:
被檢查單位:填寫全稱。
地址:被檢查單位的詳細地點。
檢查場所,要具體到勘驗、查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也包括檔案資料等,如檢查多個場所應逐項填寫。
檢查時間:是到現場檢查的起始時間。
檢查情況:要將整個復查過程客觀地記錄下來。對需要復查的問題應逐項逐條查驗,與法律法規、規程條文相一致。
文書需安全生產監察員簽名,要有兩名以上的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簽名和簽寫證件號碼,並由當事人簽名,註明日期。
Ⅵ 行政執法文書當中用字錯誤怎麼辦
個別錯字可以改正後按手印,多了就不可以了,要重新開具的
Ⅶ 執法文書規范的要求
執法文書規范的要求: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灶或,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數悉,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二、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說明
(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是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後,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立案時使用的文書。立案審批表由案件情況報告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兩大部分組成。
報告人必須寫明當事人情況和基隱畢伍本的違法事實。立案時間以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報告中簽署立案意見的時間為准。除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可以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應立案查處,適用一般程序。
(二)詢問筆錄是執法人員為了搜集證據,向當事人或者案件的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使用的文書,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
因此,在使用詢問筆錄時,必須將被詢問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況寫准確。詢問完畢,必須由被詢問人閱後簽字。被詢問人因不識字等原因不能簽字的,應要求被詢問人按手印。
(三)聽證權利告知書用於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同時,告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和放棄聽證權利的後果。
(四)聽證通知書用於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主持人迴避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_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_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__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__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