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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文件可以徵用

發布時間: 2023-05-16 20:30:22

『壹』 政府徵用土地流程及文件有哪些

1.土地徵用是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強制有償的征購和使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徵用上。

2.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鎮源意見〉的通知》文件中規定,征地工作應包括以下程序:

『貳』 徵用林地國家要出具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一)項目批准文件;(二)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滑啟老報告;(四)與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單信升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旁山補償。

『叄』 征地拆遷需要哪些文件

合法的征謹孝地拆遷必須看到哪些文件:第一個看到的文件是擬徵收公告,在公告期內被徵收人民可以放映情況和意見;第二個就是結合群眾意見修改後的正式徵收決定,在決定期限內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最後一步就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仔晌漏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念爛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肆』 政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徵用土地

法律分析:
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徵收土地。所謂的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是指國家的建設需要,從狹義上講是指直接的國家建設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進行國防工程;建設、公用電訊事業建設、市政建設、交通運輸、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建設話動。廣義的范圍上述包括其它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於綜合國力的加強的建設目的。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徵收。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必須依法批准,具有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胡備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滾扮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衍生問題:
土地徵收如何補償?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大做灶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伍』 徵收土地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合法徵收土地的法律有《國有侍做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徵收是指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實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的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虧談棗、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銷拆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