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比較裁決、判決、決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所作的實體處理決定。一個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刑事判決,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程序總是或者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但也用於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如減刑、假釋的裁定等。一個案件可以有若干個生效敬逗碼的裁定。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刑事訴訟中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以亮哪處理、解決某些問題的一種方法。決定既不同於判決,也不同於裁定。因為判決和裁定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採用,而決定不僅法院可以採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採用。如撤銷案件的決定,不起訴指尺的決定等。但是必須明確,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中使用決定,只能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而不能用於解決實體問題。人民法院的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法院的決定一經作出和宣布,除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外,均應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或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