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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規范性文件可以行政訴訟

發布時間: 2023-05-15 02:13:50

⑴ 規范性文件和非規范性文件的區別

規范性文件和非規范性文件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1)規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者載體,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
(2)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機關在適用法的過程中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個別文件,它是各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圍不同:
(1)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等;
(2)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殲宴刑事判決書、委任狀、逮捕證、營業執照、結婚證等。
3、表現不同:
(1)規范氏液銀性法律文件適用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規定的內容是一般的行為模式和標准;
(2)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適用的對象是特定的人,規定的內容是特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埋帶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⑵ 行政訴訟中是否具有規范性文件

行政訴訟中,法院適用規范性文件的辦法:法院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但對規章,只是作為參照來適用;並且其中的帆氏地方性法規只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扮頌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態缺散關提出處理建議。

⑶ 行政訴訟時,法院如果發現地方性法規違法,如何適用

結論是適用行政法規。其實行政訴訟法中,不論地方性法規,就是規章的審查,也應當注意,不可在裁判文書中直接對規章及其以上拍螞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效力及其適用直接作出判斷。
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殲斗制定機關提出處理襲改埋建議。對於附帶審查的,需在判決理由中具體說明相關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作為相應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但不應對規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評判,不能直接確認其無效或作出撤銷。

⑷ 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區別

法律主觀: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銷行清。規范性文件各級行政機關均有權制定,而規章只有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的市政府才有權制定; 2、兩者制定程序不同。政府規章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而規范性文件帶仿可以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也可以由政府負責人直接簽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虧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⑸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怎麼辦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因此,可以對規范性提出審查。但是,需要首先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不可以單獨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⑹ 不同法律文件在行政訴訟法中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含義及其適用規則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蔽廳握法律、法規具體運用於各種行政案件,從而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專門活動。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的標准問題,即人民法院以何種標准、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來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進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我國行政法規范制定主體多元,行政法規范的等級、效力不一,這些行政法規范是否都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對象,它們對人民法院的約束力和效力如何,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重點要解決的問題。

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規則:

1、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裁判的標准和尺度。我國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法律和法規。這里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參照適用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處於參照地位。所謂參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規章進行斟酌和鑒定後,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章予以適用,作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對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原則精神的規章,人民法院有靈活處理餘地,可以不予適用。

3、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的范圍,對法院沒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可以參考適用其他規范性文件,但應對其合法性進行更為嚴格的確認。發生沖突時,人民法院不必送有關機關裁決,可直接決定適用與否。

4、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在審判中應用的問題所作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三、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的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除要根據事實外,還需要依據相應的法律規范來作出判斷。在適用法律規范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同時有幾個法律規范均適用於該具體行政行為,而幾個法律規范之間卻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即行政訴訟法律沖突。

在出現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其適用規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為解決法律適用沖突所採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規則,由此決定選擇適伏圓用相應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條款。

四、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1、特別沖突適用規則。即特別法的規定與普通法的規定出現不一致的情形時,一般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2、不同等級沖突的適用規則。在各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法律規范發生相互沖突時,應該選擇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行政法律規范,即高層級的法律規范優於低層級的法律規范。

3、同級沖突適用規則。在制定機關不同而效力層級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規范之宏慶間出現沖突的情況下,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4、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時,應適用的規則是新法優於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兩個原則。

5、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就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別規定的法律文件或規范。

6、區際沖突適用規則。在不同行政區域內行政法律規范發生適用沖突時,應當適用適用於該行政區域的行政法律規范。

⑺ 1對行政立法行為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嗎為什麼 2.對其他規范性文件

不可以,只能對規章以下的文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一並提出對一般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至於為什麼不行,因為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就那麼規定的。
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及被授權組織實施法律和執行政策,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決定、命令等普遍性行為規則的總稱。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⑻ 什麼樣的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隱茄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襪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灶好察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