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傳真文件可作為證據使用嗎
傳真件並非證據原件。傳真件的效力不能與原件同等對待。但在訴訟過程中傳真件是可以作為一份有效的證據被法院所採信的,當然法院在將傳真件作為有效證據認定時可能會從如下幾方面考慮,這是作為當事方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傳真件是否傳真人所發出,是首先要認定的問題,要根據接、發傳真的號碼、時間以及登記的電話號碼加以認定其真實性。
第消陸談二,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通過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經審核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傳真者未將原件寄發給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責任和義務要求傳真者履行應盡的證據保全義務。
第三,合同簽訂履悉磨行和變更事宜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拿碰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
第四,應當注意唯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方能作為證據使用。
㈡ 需要簽字的文件可以傳真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法律規定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
傳真件合同文本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電話記錄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㈢ 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急急急
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盡量避免單純使用傳真件作為證據。使用傳真件作為合同資料,慎重為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傳真屬於數據電文,也即是證據形式中「書證」的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司法實踐中並不一般的否定傳真件的法律效力。通常以下幾種情形下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1.有關當事人認可傳真件的內容;
2.傳真件中所表述的內容,能夠被其他書面證據(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所佐證,或被有關事實所佐證;
3.發出傳真件的一方保留了發出憑證(傳真機是有這個功能的)。傳真件本身無法確認是否由對方發出、不能確認真假,不具有客觀性,在對方否認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認定。
在簽訂傳真件合同時一定要保留佐證(如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來證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額合同最好不採用這種方式。
(3)傳真文件可以使用嗎擴展閱讀
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區別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採信。
二、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復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㈣ 傳真蓋章的文件有效嗎
法律主觀:
傳真 蓋章的合同 是有效的,但是一旦發生爭議,只有傳真合同是難以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的,建議在實踐中不源明胡要採用這種方式訂立合同。從證據效力上講,如果是對方將蓋完章的合同傳真過來,另一方得到的只是傳真件,從證據效力上講只是復印件。如果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產生糾紛,對方否認 合同的效力 ,且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合同內容,法院通常不會採信該傳真件。《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槐啟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雹攔、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㈤ 傳真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傳真文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傳真文件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和御示,內容合法,該傳真件就是有效的。
法律規定,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傳真件合同文本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告棚基司法實踐中仍需其它證據補強,如電信公司傳真電話記錄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襪謹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㈥ 傳真文件可作為證據使用嗎
傳真文件,作為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使用
《新刑事訟訴法中》已將「電子數據」列為證據種類之一
新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新刑事訟訴法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㈦ 傳真蓋章的文件有效嗎
法律分析:
(1)保留證據:在合同履行時,我方應當保留的對方證據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屬文件;對方向我方發送的所有書面函件、傳真、電子郵件、收據、收付款憑證、收貨發貨單證、違約的證據、身份信息等一切證明合同履行過程的資料。孫高我方要盡量少地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函,包括傳真、電子郵件,也要在糾紛發生後少用打電話的方式進行溝通。
(2)避免先蓋章:在雙方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時,不要將我方蓋好章而對方未蓋章的合同文本交與對方自行蓋章,最好由我方人員自已拿到對方單位蓋好章後拿回一份。
(3)對方蓋章數仔:要意識到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雙方簽字蓋章的東西才可靠。因此,需要取得對方的證據就需要對方簽收。一種是在我方的文件簽收簿上簽字,另一種是准備兩薯凱汪份,一份交與對方,另一份由對方簽字或蓋章後收回保存。如果對方拒不簽收函件,一般建議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以保留證據。對於常年有業務往來的客戶之間,若涉及到貨款結算,建議定期與對方對帳,並簽字蓋章確認。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信用風險緩釋是指商業銀行運用合格的抵質押品、凈額結算、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或違約風險暴露的下降。
第四條 信用風險緩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確保可實施。
(二)有效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應手續完備,確有代償能力並易於實現。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應考慮使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能帶來的風險因素,保守估計信用風險緩釋作用。
(四)一致性原則。如果商業銀行採用自行估計的信用風險緩釋折扣系數,應對滿足使用該折扣系數的所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數。
(五)獨立性原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與債務人風險之間不應具有實質的正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