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指教公文寫作中函的用法
「發」是指下行文,且屬於比較重大的事項,常用於「通知」「意見」「辦法」等文種的發文代字;如每年中央一號文件,就用「中發〔20**〕1號」作為發文字型大小。「「字」在國家機關公文發文代字中一般不用。主要常見於原來法院判決書。
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如協助函,可以不分系統、級別、地區、性質的機關之間的行文,機關之間需要彼此聯系工作、溝通情況時,可以使用函這個文種。辦指辦公系列。
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一)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型大小,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