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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可以澄清幾次

發布時間: 2023-04-12 09:15:16

⑴ 投招標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可以啟動二次成本價澄清程序嗎

投招標在同一招標項目中可以啟動二次成本價澄清程序。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
1、御拍投標文件(含投標報價)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報出。
2、投標報價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不得修褲拆春改。胡耐
3、招標人與投標人討論投標價格。

⑵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的具體時限

法律分析: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修改的具體時限,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⑶ 招標文件如何澄清,需要注意哪些澄清事項


在招投標活動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內容表達不明確或者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時候,通常會用澄清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將不清晰的意思表達清晰,便於投標人編寫標書。那麼招標文件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澄清,以及澄清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跟著小編一起往下看吧!
在開標前,投標人可以對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一)澄清起因
1.應潛在投標人要求澄清
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10號令)第十六條,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第五條中公告內容規范,或者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其中對於內容缺失或表達不清晰的地方,應使用「澄清」方式進行說明,對於內容存在但違反法律規定的,只能進行「改正」而不是「澄清」。
當潛在投標人在獲取資格預旅運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這兩個文件下文簡稱為標書)之後,發現標書中存在要求、規則不明確的,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在標書規定的異議期限內,向招標人提交異議,請招標人予以澄清。
2.招標人主動澄清
招標人在標書發出之後,如果發現標書中存在要求、規則不明確的,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主動發起澄清。
(二)時間點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標書發出之後、開標之前,招標人可以對標書進行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澄清;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例如,某筆記本電腦招標(資格後審)項目,如果修改筆記本電腦的CPU標准或者USB口數量要求,則在澄清時預培卜留15日時間給潛在投標人重新編制投標文件;如果僅僅對開標地點進行變更,而不涉及投標文件編制,則只需給潛在投標人預留足夠時間到達變更的新地點即可,不受15日限制。
在開標之後發現標書存在問題的,如果澄清會影響評審或違反招標投標「公平性」原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終止當前招標,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三)形式及范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澄清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標書的潛在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是評委進行評審的依據之一。
(四)澄清內容
澄清只能針對不影響潛在投標人報名獲取標書的內容,而不能對影響潛在投標人報名的內容進行澄清,否則會影響招標投標的「公平性」原則。
例如,某項目招標公告中資格條件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建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在標書發售截止之後,通過澄清方式向所有獲取標書的潛在投標人說明:因項目規模未達到一級標准,資格條件中資質降低為「具備建築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根據規定,在標書售賣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無權對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這是評標委員會的權力),此時,提前得知內幕且只具備建築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某潛在投標人A已在報名階段完成報名手續,這樣該投標人可以在排擠大量其他二級資質的潛在投標人之後參與該項目的投標,這明顯違反了招標投標的「公平性」原則,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五)違規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澄清時限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結:
關於對招標文件的澄清,需要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配鎮穗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盡量准確、細化,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招標條款及評分規則,降低對招標文件澄清的次數,確保招標文件的一次完整性,也能由此減少評標過程中由於規則制定不細致,導致評委自行協商新評標規則,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的問題。
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除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已經規定的大小寫不一致、總價與單價不一致的修正規則外,還應盡量完善其他信息不一致時的修正規則,特別是價格等關鍵條款的修正原則,如報價缺漏項的問題。為避免投標人利用澄清的機會,二次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應答,破壞招標投標的「公平性」原則,對於這部分澄清應盡量在招標文件規定的修正原則指導下,將「補正型」澄清轉化為「確認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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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評標時投標人是否可無限制澄清

投標人可以進行澄清,但是不能無限的澄清。根據有尺鍵關規定,當評標時,如果專家對投標人的某一項技術條件存在理解有困難時。可以陵物巧要求投標人就這項技術條件進行澄清。但是澄清的螞搭范圍僅限於這個技術指標。不能對其他的問題,進行更改,或者澄清。尤其是在評標的時候不能對經濟指標進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