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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文件評分里可以有演示嗎

發布時間: 2023-04-07 19:26:23

①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文件編制規范

(吉公資發〔2022〕23號,2022年7月18日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及開展相關活動,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資格設定
第三條非國家清梁強制性規定的資質或者認證不得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以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所設定的資質級別應當與采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規模、性質相差懸殊、顯失合理的資質級別要求限制供應商平等參加競爭。
第四條以投標人的全國性非特定行業的類似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的,業績合同一般不超過2個且不應設定合同額度,並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合同、生產台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第五條采購人不得以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設定為資格條件。
第六條采購人不得以除進口設備以外的廠家授讓培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不得以任何獲獎情況或者對企業的排名、對產品的排名、對售後服務的排名等作為采購門檻條件。
第七條不得將供應商的營業范圍作為資格條件。
第八條不許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和國務院已經發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
第九條除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和便利性等因素外,一般不得設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十條采購人不得脫離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隨意、盲目和出於不正當利益設定某一供應商特定的資格條件,排斥合格的潛在供應商。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購項目,不得要求供應商具有涉密資質;非系統集成的信息化硬體采購時,不得要求供應商具有系統集成資質。
第三章技術參數(服務標准)設定
第十一條要求投標人業績和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的,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可以要求供應商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加分標准,但采購人應承諾潛在供應商數量滿足競爭條件。
第十二條不得以某一品牌產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某一特定的品牌、專利、商標、設計、原產地或者製造廠商等作為評審因素或加分條件;省財政廳批准采購進口貨物的項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國產貨物。
第十三條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門檻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不許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和國務院已經發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資質、認證作為評審因素或加分條件。
第十四條采購人不得以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坦正唯利潤、納稅額、市場排名、市場佔有率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設定為評審因素;不能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入圍目錄名單等作為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不得特定標明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不得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製造廠商出具的銷售授權書、經銷代理協議書、售後服務承諾書等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
第十七條采購需求中的主要技術參數或者服務要求作為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不設定評分因素。
第十八條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第十九條非國家強制性認證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獎勵證書、其他榮譽證書等作為評分因素的,要與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服務相關且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1%。
第二十條技術指標、商務條件每個評分因素的單項分值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每個等級之間的分值差距不得超過3%。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級評獎、國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測評機構的評獎外,地域性的評獎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國家級評獎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國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測評機構的評獎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1%。
第二十二條經營業績、項目案例等作為評分因素的不得設置地域性限制,單項加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2%。
第二十三條除單一來源項目外,不得在需求中要求與現有系統匹配、與原設備對接使用、與原系統無縫對接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不得在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要求繳納質量保證金,不得要求財務報告無虧損,不得要求繳納社保必須連續幾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不得要求中標後、簽訂合同前對產品進行測試、試用或者演示而改變結果。
第四章評標辦法設定
第二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辦法分為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第二十七條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投標的響應程度、符合程度以及可接受程度很容易判斷或者以價格(成本)最低為要求的貨物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標准統一的貨物指對貨物的需求描述中,工作內容清晰、指標無歧義、易於描述、公認一致、判別方便的一般辦公用品、通用類電子產品和信息技術產品及耗材等大宗貨物。
服務類項目標准要求統一、需求明確且服務需求客觀明了的物業服務、法律服務、普通印刷、財務審計、寬頻租賃、信息服務等項目,應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大型裝備、教學設備等貨物,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等服務項目和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要有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設計服務、會展、產品推介等項目,可以採用綜合評分法。
第二十八條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要將采購需求中除實質性條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後的分值體現。評審因素一般包括價格、商務、技術和服務四部分。
評審因素的設定要注意以下內容:
1.評審因素要准確反映采購人的需求重點;
2.評審因素要設定在與報價相關的技術或服務指標上,即只能將投標報價和采購標的質量相關的技術或服務設定為評審因素;
3.評分標準的分值設定必須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指標量化的,對應的分值也必須量化;
4.綜合評分的因素必須量化為客觀分,最大限度限制評委的自由裁量權。
5.采購需求中的主要技術參數或者服務內容作為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不設定評分因素。
第二十九條招標項目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准和採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磋商方式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為30%~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為10%~30%。
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基準分值。
第五章采購文件其他內容的設定
第三十條除僅憑書面方式不能准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訴情況外,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要求提供樣品的,要明確樣品的製作標准和要求、樣品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以及是否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如果要求提交檢測報告,還應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和檢測內容。
第三十一條對樣品評分的,分值不超過10分為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件)。
第三十二條投標產品演示一般不作為實質性條款,最低價評標法的項目原則上在評審環節不設置演示。
演示的內容必須量化,明確每個分界點要達到什麼效果可以得分。
第三十三條演示僅限於實物功能演示、信息系統演示、方案內容演示,演示應明確演示人員和時間上限。綜合評分法評標中的演示分值以5~10分為宜,一般不超過10分。
第六章變更公告、延期公告的發布
第三十四條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采購文件發布後,除采購人要求變更投標人資格條件的,不應當重新確認供應商投標范圍。
第七章質疑和投訴處理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依法獲取采購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提出質疑應按照《供應商質疑函》格式和要求一次性提出。
第三十七條收到供應商提出的質疑,經審核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要求,通過采購系統轉給采購人研究答復並保證在答復期滿前回復質疑人。
第三十八條采購人答復後認為質疑不成立,供應商聲明對答復滿意,雙方書面同意繼續采購的,可以繼續實施采購;如果采購人沒有按期答復或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項目暫停采購,待投訴期滿或按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意見辦理。
第三十九條供應商對項目提出投訴,按照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書面通知,由文件編制經辦人逐級匯報後,按照中心《專家論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對投訴事項進行逐條論證,並將論證結果書面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第八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條采購需求中凡含有《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中規定的屬於國家強制采購品目的,在采購文件編制中要作為實質性響應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其他節能產品品目,列為價格優惠。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小企業資格作為采購項目的資格性條件;全部為中小企業生產或提供的貨物、服務,其投標標的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優惠。
殘疾人企業、監獄企業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優惠。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在政府采購執行中落實綠色環保、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鼓勵正版和自主創新等政策,要根據項目情況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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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招投標中評分標准可以放產品演示嗎

投標中評分標準是可以放產品演示的。這種演示應該是你在預中標之前。不應該在公眾場合或者投標開標之前。

③ 公開招標可不可以要求現場演示,公開招標可不可以要求

你好,公開招可以要求現場演示,公開招標是可以要求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鍵爛談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在公開招標活動中,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進行現場演示和講解,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現場演示和講解。
現場演示時,注意避免不同投標人之間相互接觸,防止為投標人串標創造機會。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招標
招標是招標的行業用語,是指招標人(買方)提前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表格,並提議邀請投標人(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投標的行為。 品種、數量、技術要求及相關交易條件。投標是公開的。
二:招標的內容
1.招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用於大宗貨物銷售、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和承包、服務項目的采購和提供的一種交易方式。
2.在這種交易模式下,項目采購(包括貨物采購、工程承包和服務采購)的采購方通常作為招標人,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向一定數量的招標人發出招標采購信息。特定供應商和承包商,以提出所需采購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提供服務的交貨日期、竣工日期或時間等招標采購條件,以及供應商的資質要求。其他供應商和承包商,表明有意選擇最能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和承包商,並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3.各擬提供采購所需貨物、項目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投標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條件。招標人對各投標人的報價等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後,選擇最佳投標人,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4.投標也稱為投標。招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投標是國際慣歷薯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技術、經濟方法的應用以及市場經濟競爭機製作用的產物。招標人在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時,通過提前公告采購和稿碰要求,吸引眾多投標人按同等條件平等競爭,組織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按規定對眾多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程序,從而選擇項目的中標人。其本質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好的商品、項目和服務。「出價」的對稱性。是指其中一方(招標人)提出自己的條件,要求另一方(投標人)買入或賣出。因此,招標可能是為了買賣(如土地招標)。在政府采購中,招標是一種采購方式。

④ 政府采購公開招投標,出現兩個投標單位共用一套演示產品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中慧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李培搜哪歷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⑤ 競爭性談判可以提供樣品現場演示嗎

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第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簡碼昌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第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第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攔扒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模物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⑥ 軟體產品演示評分能否由招標單位的人評

軟體產品演示評分能由招標單位納型宏的人評。軟洞冊件產品演示評分是由招標人在指定的招標文租帶件裡面制定的評分標准,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