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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達涉密文件可以做會議記錄嗎

發布時間: 2023-04-03 14:31:40

⑴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如下:
1、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2、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9、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10、壓濾機濾布廠家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 保密法會議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滾圓空、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大瞎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腔激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⑶ 秘密文件能在會議上傳達嗎

(1)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限制在規定的范棚叢圍內,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2)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場所進行; (3)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進行登記,不得由閱件人直接傳給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傳閱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5)傳達國家秘密文件時,洞和螞不得納埋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 (6)聽傳達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經過批准。

⑷ 涉密會議,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2、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3、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4、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4)傳達涉密文件可以做會議記錄嗎擴展閱讀:

主辦單位應根據會議、活動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參加人員范圍,審核參加人員資格,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等情況,並保存相關材料。

主辦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對涉密會議、活動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資料及其他涉密載體,在製作、分發、存放、回收、銷毀等各個環節,落實保密管理措施。

不得使用手機、對講機、無繩電話、無線話筒、無線鍵盤、無線網卡等無線設備或裝晌舉置,不得使用不具備保密條件的電視電話會議系統。

主辦單位應對參加人員(含列席人員以及工作、服務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要求參加人員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資料和其他涉密載體,不得擅自記錄、錄音、攝像和摘抄,不得擅自復印涉密文件、資料等。

涉密會議、活動應嚴格采訪報道的保密審查,接受采訪或公開報道應當經過批准,凡涉密信息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不得公開宣傳報道。搜粗對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定。嚴防在宣傳報道中造成失泄密事件。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世謹鎮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

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加強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員,規范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

⑸ 政府會議記錄標准格式

法律分析:會議記錄格式是指皮搜會議記錄會議內容時所編寫的格式要求,在會議過程中,由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記」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項目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錄像,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族鬧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兆握罩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⑹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准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⑺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組織。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依法所產生(應依據《保密法》及相關保密規定呈報上級審定)或所派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內對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項工作。
2、嚴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領導人交辦工作事項時,應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辦人在公文送審簽發單或定密審批單上提出定密具體意見;③定密審核人對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進行審核;④主管領導人或授權的分管領導人簽發批准;⑤辦公室按簽發單的內容要求作最後處理印發行文。
3、加強對定密工作的檢查監督。定期對本單位定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定密工作有序開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收發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應由保密員負責。因特殊情況,保密員不在單位時,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
接收涉密文件,應單獨設薄登記。對外發出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三、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制發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且在本單位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內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進行。
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級標志的規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時作出標志。
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傳閱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借閱涉密文件資料要嚴格履行借閱手續並當天歸還。
五、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清退、銷毀
秘密文件、資料原則上要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可咨詢保密部門清退辦法。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工作人員造冊,按照有關保密法規,報相關部門審批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違反本制度,情節較輕的,應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泄露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涉密文件的事情可大可小,如何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呢?首先就要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涉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扒緩特殊情況的,應說枝消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猛此知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文件的收轉、閱讀傳達及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省委辦公廳關於文件管理的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密文件包括中央、省委等上級部門密級文件、未授權有關媒體公開發布的文件,以及學校工作中列為涉密或內部事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文書機要室負責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機要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保密管理。學校保密委員會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收發與傳遞

第五條 傳遞、領取涉密文件,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 措施 ,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 渠道 傳遞。涉密文件應當包裝密封,信封上應標明秘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第六條 機要員對送達的涉密文件,必須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閱讀傳達

第七條 收到涉密文件後,由主管領導根據文件密級、制發機關要求及工作需要,確定知悉人員范圍。

第八條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

(一)傳閱。

文件上應附「XXX大學文件處理單」,由辦公室負責人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閱簽後,交由文書送校領導和承辦部門閱辦。傳閱涉密文件資料,必須專人負責、專夾傳閱,閱件人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錄、復印內容。閱件人要及時閱示文件、簽名、注時,閱後由文書清點、登記再送他人傳閱,不得橫傳。

(二)傳達。

涉密文件傳達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會議室集中傳達,並對參加人員進行詳細登記。傳達時不準錄音、錄像和記錄,不準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不得進行新聞報道。

第九條 閱讀涉密文件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不準將密件帶回家中或帶到公共場所閱辦。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條 涉密文件由機要文書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簽收要嚴格履行手續。文件必須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實行專人專櫃管理。

第十一條 絕秘級文件不得復制、匯編;機秘、秘密級文件原則上不得復制、匯編,確需復制、匯編的,由學校黨委報省委辦公廳,由省委辦公廳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的文件視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二條 原則上秘密文件不得攜帶外出,因工作確需攜帶外出,應採取保護措施,使文件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涉密文件密級;文件解密前,文件的全文、摘要、標題、發文字型大小、印發傳達范圍等信息均不得在無密級的內部文件、簡報資料、內部刊物內部網站上使用;未標注密級或未標注「公開發布」的中央、省委等上級文件內容,在上級授權有關媒體發布前,不得在公開的文件資料、出版物、會議、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上使用。中央、省委等上級文件經刪改後公開發布的,公開使用時應以公開發布的版本為准。中央和省委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不得公開使用。

第十四條 機要文書每月要檢查文件的閱讀和保管情況,按要求進行分類、清點整理。如發現丟失,確認無法找回,要寫出書面 報告 ,及時報送辦公室領導,並由學校向上級文件制發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及時上交上級機要部門或按要求銷毀;允許留存的文件,留存在機要室保存,並備有文件目錄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離崗、 離職 前,應當將所保管的文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用於記錄涉密文件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銷毀

第十八條 銷毀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第十九條 禁止將涉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涉密人員或涉密文件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學校保密委員會給予批評 教育 ;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上報上級保密工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密管理情況報告
一、保密機構設置為進一步做好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統一管理,我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保密辦公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保密工作;保密辦公室負責保密工作制度制定、執行、監督、檢查,為保密工作執行機構。總經理為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保密辦公室成員包括:主管技術負責人、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管理部、市場部、技術部、行政等涉密崗位的人員。

安全(保密)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建立健全、貫徹實施有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組織公司安全(保密)教育和知識學習等項工作。定期組織對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公司要求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與規定,加強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防範,嚴格各項工作的業務流程,認真履行、互相監督,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加強保密管理。以涉密人員,涉密載體,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為重點,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領導,強化保密管理,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各項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制的落實,杜絕重大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2、涉密人員管理

從事涉密業務服務的人員(包括外聘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密審查,與單位簽訂安全保密 責任書 ,明確安全保密責任和義務。離開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崗位,應當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

3、涉密項目管理絕密級或機密級項目,應當明確由保密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保密管理工作,並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4、涉密載體管理為了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本著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定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嚴格按照要求,加強涉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送、使用、保存、銷毀六大環節的管理,使涉密載體的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軌道。在製作環節上,無論是紙介質載體,還是其他介質載體均統一由制定人員製作,對不需歸檔的材料及時銷毀。

在收發和傳遞環節上,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發手續,傳遞時,指派專人負責並採取相應安全保密措施。在使用環節上,嚴格知悉人員范圍,對擅自擴大知悉范圍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均事先申明,復制載體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在保存上,嚴格按照國家檔案法律法規歸檔,並指派專人負責,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在銷毀上,認真履行審核、清點、登記手續,採取相應不泄密的 方法 銷毀,杜絕將秘密載體當作廢品出售。

5、涉密計算機管理?

涉密計算機及其移動存儲介質應當集中管理,並建立台賬;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與國際互聯網和 其它 公共信息網物理隔離; ?

涉密計算機不得安裝任何無線通信設備;?

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國家保密部門系統測評和審批;?

非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不得存儲和處理涉密信息;?

涉密信息遠程傳輸應當按照國家保密部門要求採取密碼保護措施;?

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內使用的移動存儲介質應當採取綁定或有效的技術控制措施,信息導入和導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要求;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進行技術防護。

?實行計算機網路安全防護情況的檢查,採取區域網絡殺毒軟體每星期定期升級殺毒等措施。堅持「上網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網」的原則,防止失泄密問題的發生。

6、涉密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

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不得連接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

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辦公自動化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設備傳遞涉密信息;?

不得使用普通電話(手機)談論涉密事項;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無繩電話。

7、加強檔案保密管理為了加強文件檔案的借閱、傳閱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完善了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檔案的交接制度、銷毀、借閱等制度。

8、認真落實安全(保密)「三級檢查」制度公司安全(保密)工作小組為三級;各部門經理為二級;員工個人為一級。逐級落實安全(保密)工作責任制,將各項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抓細、抓實。

三、涉密人員審查及教育管理情況

1、嚴格執行涉密人員審查公司加強所有涉密人員的管理,嚴格審查涉密人員本人及親屬有無犯罪記錄,有記錄的不得納入涉密工作人員,經查公司目前涉密工作人員均符合要求。

2、加強公司保密宣傳教育的管理使公司的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經常化、規范化,提高全體員工保密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日常對員工的多種形式的保密培訓工作,尤其是強化新員工 入職 培訓。

3、明確保密宣傳培訓工作職責劃分公司保密小組對公司保密宣傳教育工作進行領導、指導和協調,指導制定公司保密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和安排全公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活動、公司涉密人員的年度保密培訓。為公司其它保密宣傳教育活動提供資料、教材、教學及咨詢等保障。

4、加強各業務保密工作的管理加強各部門業務保密管理意識,凡是涉及秘密的項目,主動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

5、加強員工保密日常培訓,提高保密意識保密宣傳教育是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徑。接受保密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是公司員工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保密宣傳教育是公司保密工作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定期對所有員工培訓保密知識,主要內容包括:?

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

公司各項保密工作 規章制度 ; ?

保密工作和保密管理的基本知識; ?

保密技術防範知識以及措施; ?

計算機信息 系統安全 保密知識和防範措施; ?公司涉密項目實施與流程和保密知識與防範措施;

6、嚴格履行員工離職手續進一步細化員工離職的交接程序,尤其是涉密員工離職,進一步嚴格 勞動合同 的管理。四、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1、職能部門郵箱加密。公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項目管理部等涉密職能部門郵箱全部加密碼,避免通過郵件泄密。

2、人力資源部:?所有人事檔案入櫃,封存,由專人保管;

與新、老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未經批准,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或提供有關公司的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也不得交給無關人員,否則應賠償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保密條款不因《勞動合同書》的終止而失效。?嚴格加強對離職人員的交接流程的管理,細化員工離職的交接程序,規定交接時間。

3、項目管理部:?涉密項目與用戶簽訂保密協議。?涉密項目文檔均採用紙質或其他介質,不得通過網路發送,電子版本採用pdf 格式,並設置開啟密碼。?嚴格項目資料歸檔、借閱審批手續。?合同設專人管理。

4、業務技術部門:有關保密的電子資料都由部門經理或項目負責人保管或存放,並加鎖。

5、辦公室:?設置檔案管理專人保管和借閱審批制度。?加強辦公區域的安全防盜管理,涉密項目資料設單獨文件櫃保存,文件櫃加鎖。?為保障公司伺服器的安全,未經公司計算機系統維護員同意,不得私自操作伺服器。

五、保密設備配備及設施建設

公司對涉密項目配備專用計算機及列印機,計算機沒有與互聯網連接,配置專用電源插座,並設置專門辦公區域,資料均存放在涉密資料文件櫃

六、涉密載體使用管理公司針對涉密項目專門制定涉密載體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條涉密文件、資料的收發和內部傳遞、傳閱,必須登記編號並與非涉密文件、資料分類登記。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第二條涉密文件、資料和檔案資料的學習傳達、查、借、閱,嚴格控制知情人員范圍。知情人員范圍由公司保密負責人確定。

第三條涉密項目工作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將涉密載體隨意帶出。因公外出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涉密載體。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隨身攜帶時,事先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攜帶涉密載體時,必須裝在文件包或密碼文件箱內,並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情況下,隨身攜帶涉密載體外出。不得攜帶載體出入公共場所、游覽參觀、探親、訪友。

第四條涉密載體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歸檔、借閱和登記制度。借閱涉密載體需經本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批准後只限在本人查閱。未經批准不得借閱。查閱涉密載體必須在涉密區域及使用涉密計算機,不得擅自帶回家中,不許使用非涉密計算機查閱,不得將文件、資料隨意轉借他人。

第五條涉密載體的歸檔,要嚴格按公司制定的保密管理辦法規定分類立卷、裝訂成冊。與非涉密案卷分櫃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 保險 裝置中。

第六條涉密資料及載體的復制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涉密項目資料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復印。

2、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涉密檔案資料,必須經公司保密負責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3、涉密內容的存儲媒體、光碟等檔案資料未經公司保密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

第七條涉密資料及載體移交、銷毀工作,必須在公司保密負責人的監督、指導下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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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會議紀要屬不屬於保密文件

會議紀要不一定會定密,但是內容會被限制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可以知曉。
會議兆凱紀要本身無法確定密級,也就不能以此來定義是否泄密,這要根據會議的內容來確定,會議的議事內容涉及到了國家法律規定或單位保密規定的內容,那會議紀要就定義為涉密文件,泄談畝露會議紀要,就屬於泄密行為,如果會議所議定的內容族侍喚不涉及保密規定,會議紀要也就不涉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