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文件編制規范
(吉公資發〔2022〕23號,2022年7月18日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及開展相關活動,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資格設定
第三條非國家清梁強制性規定的資質或者認證不得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以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所設定的資質級別應當與采購項目的規模、性質相適應,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規模、性質相差懸殊、顯失合理的資質級別要求限制供應商平等參加競爭。
第四條以投標人的全國性非特定行業的類似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的,業績合同一般不超過2個且不應設定合同額度,並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合同、生產台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第五條采購人不得以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設定為資格條件。
第六條采購人不得以除進口設備以外的廠家授讓培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不得以任何獲獎情況或者對企業的排名、對產品的排名、對售後服務的排名等作為采購門檻條件。
第七條不得將供應商的營業范圍作為資格條件。
第八條不許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和國務院已經發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資質、認證作為資格條件。
第九條除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和便利性等因素外,一般不得設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十條采購人不得脫離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隨意、盲目和出於不正當利益設定某一供應商特定的資格條件,排斥合格的潛在供應商。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購項目,不得要求供應商具有涉密資質;非系統集成的信息化硬體采購時,不得要求供應商具有系統集成資質。
第三章技術參數(服務標准)設定
第十一條要求投標人業績和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的,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可以要求供應商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加分標准,但采購人應承諾潛在供應商數量滿足競爭條件。
第十二條不得以某一品牌產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某一特定的品牌、專利、商標、設計、原產地或者製造廠商等作為評審因素或加分條件;省財政廳批准采購進口貨物的項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國產貨物。
第十三條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門檻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不許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和國務院已經發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資質、認證作為評審因素或加分條件。
第十四條采購人不得以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坦正唯利潤、納稅額、市場排名、市場佔有率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設定為評審因素;不能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入圍目錄名單等作為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不得特定標明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不得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製造廠商出具的銷售授權書、經銷代理協議書、售後服務承諾書等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
第十七條采購需求中的主要技術參數或者服務要求作為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不設定評分因素。
第十八條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第十九條非國家強制性認證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獎勵證書、其他榮譽證書等作為評分因素的,要與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服務相關且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1%。
第二十條技術指標、商務條件每個評分因素的單項分值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每個等級之間的分值差距不得超過3%。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級評獎、國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測評機構的評獎外,地域性的評獎不作為評分因素或者加分條件。國家級評獎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國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測評機構的評獎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1%。
第二十二條經營業績、項目案例等作為評分因素的不得設置地域性限制,單項加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2%。
第二十三條除單一來源項目外,不得在需求中要求與現有系統匹配、與原設備對接使用、與原系統無縫對接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不得在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要求繳納質量保證金,不得要求財務報告無虧損,不得要求繳納社保必須連續幾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不得要求中標後、簽訂合同前對產品進行測試、試用或者演示而改變結果。
第四章評標辦法設定
第二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辦法分為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第二十七條技術、服務等標准統一,投標的響應程度、符合程度以及可接受程度很容易判斷或者以價格(成本)最低為要求的貨物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標准統一的貨物指對貨物的需求描述中,工作內容清晰、指標無歧義、易於描述、公認一致、判別方便的一般辦公用品、通用類電子產品和信息技術產品及耗材等大宗貨物。
服務類項目標准要求統一、需求明確且服務需求客觀明了的物業服務、法律服務、普通印刷、財務審計、寬頻租賃、信息服務等項目,應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大型裝備、教學設備等貨物,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等服務項目和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要有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設計服務、會展、產品推介等項目,可以採用綜合評分法。
第二十八條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要將采購需求中除實質性條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後的分值體現。評審因素一般包括價格、商務、技術和服務四部分。
評審因素的設定要注意以下內容:
1.評審因素要准確反映采購人的需求重點;
2.評審因素要設定在與報價相關的技術或服務指標上,即只能將投標報價和采購標的質量相關的技術或服務設定為評審因素;
3.評分標準的分值設定必須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指標量化的,對應的分值也必須量化;
4.綜合評分的因素必須量化為客觀分,最大限度限制評委的自由裁量權。
5.采購需求中的主要技術參數或者服務內容作為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不設定評分因素。
第二十九條招標項目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准和採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磋商方式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為30%~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為10%~30%。
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基準分值。
第五章采購文件其他內容的設定
第三十條除僅憑書面方式不能准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訴情況外,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要求提供樣品的,要明確樣品的製作標准和要求、樣品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以及是否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如果要求提交檢測報告,還應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和檢測內容。
第三十一條對樣品評分的,分值不超過10分為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件)。
第三十二條投標產品演示一般不作為實質性條款,最低價評標法的項目原則上在評審環節不設置演示。
演示的內容必須量化,明確每個分界點要達到什麼效果可以得分。
第三十三條演示僅限於實物功能演示、信息系統演示、方案內容演示,演示應明確演示人員和時間上限。綜合評分法評標中的演示分值以5~10分為宜,一般不超過10分。
第六章變更公告、延期公告的發布
第三十四條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采購文件發布後,除采購人要求變更投標人資格條件的,不應當重新確認供應商投標范圍。
第七章質疑和投訴處理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依法獲取采購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供應商提出質疑應按照《供應商質疑函》格式和要求一次性提出。
第三十七條收到供應商提出的質疑,經審核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要求,通過采購系統轉給采購人研究答復並保證在答復期滿前回復質疑人。
第三十八條采購人答復後認為質疑不成立,供應商聲明對答復滿意,雙方書面同意繼續采購的,可以繼續實施采購;如果采購人沒有按期答復或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項目暫停采購,待投訴期滿或按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意見辦理。
第三十九條供應商對項目提出投訴,按照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書面通知,由文件編制經辦人逐級匯報後,按照中心《專家論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對投訴事項進行逐條論證,並將論證結果書面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第八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條采購需求中凡含有《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中規定的屬於國家強制采購品目的,在采購文件編制中要作為實質性響應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其他節能產品品目,列為價格優惠。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小企業資格作為采購項目的資格性條件;全部為中小企業生產或提供的貨物、服務,其投標標的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優惠。
殘疾人企業、監獄企業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優惠。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在政府采購執行中落實綠色環保、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鼓勵正版和自主創新等政策,要根據項目情況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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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招標文件的評分辦法中設置獎項加分算不算違法
如果招標人要求的業績或獎項不是如鏈特定的區域和行業的業績或獎項那麼是可以的。如果要求的業績或獎項屬於特定的區域或敬橡改行業的並以此為加分項亮判或中標條件的,那麼是違法的。
Ⅲ 享受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對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政策扶持范圍
1.對於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貨物采購包,大中型企業提供的貨物全部為小微企業製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報價扣除是否還有「雙小」(即直接參與采購活動的企業是中小企業,且貨物由中小企業製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稱《辦法》)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製造(貨物由中小企業雹並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或采購包含有多個采購標的的,則每個采購標的均應由中小企業製造。在問題所述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中,大型企業提供的所有采購標的均為小微企業製造的,可享受價格評審優惠政策。
2.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小微企業製造貨物,也有中型企業製造貨物的,是否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
答: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製造,也有小微企業製造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
3.有些源搜跡貨物采購項目涉及多種貨物和多個製造商,投標人從批發商或者經銷商處拿貨,而非從製造商處直接拿貨,難以獲知所有製造商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如果製造商提供給投標人的數據有誤或者故意提供虛假的數據,是否認定投標人虛假投標(投標人沒有主觀故意)
答:投標人應當對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真實性負責,投標人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在實際操作中,投標人希望獲得《辦法》規定政策支持的,應從製造商處獲得充分、准確的信息。對相關製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確定相關信息真實、准確的,不建議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
4.對於既有貨物又有服務的采購項目,應當如何判斷供應商是否屬於中小企業
答: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擬采購項目是貨物、工程還是服務項目。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供應商應當滿足下列條件: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漏判應當由中小企業製造,不對其中涉及的服務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應當由中小企業承建,不對其中涉及的貨物的製造商和服務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的承接商應當為中小企業,不對其中涉及的貨物的製造商作出要求。
5.對於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聯合體是否享受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
答: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聯合體各方所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均為中小企業製造、承建、承接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享受對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聯合體各方提供貨物、工程、服務均為小微企業製造、承建、承接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享受對小微企業的預留份額政策。
6.《辦法》第二條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負責人是什麼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權比例的要求?管理關系是什麼意思
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控股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管理關系是指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單位之間存在的其他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與大企業之間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業可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不享受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
二、關於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
1.《辦法》第六條中「基礎設施限制」是指什麼
答:「基礎設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道路和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條件限制。采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
三、關於預留份額
1.《辦法》第八條規定:「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該部分」是指哪些
答:「該部分」是指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
四、關於價格評審優惠
1.在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貨物采購項目中,小微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製造貨物,也有小微型企業製造貨物的,是否予以6%-10%的價格扣除如扣除,那麼是整體報價予以扣除,還是針對小微企業製造貨物的報價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辦法》規定,如果題中所述貨物采購項目含有多個采購標的,只有當供應商提供的每個標的均由小微企業製造,才能享受6%-10%的價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製造貨物,也有小微企業製造貨物的,不享受價格扣除相關政策。
2.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是否還需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話,中型企業是否享受價格扣除
答: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者采購包,不再執行價格評審優惠的扶持政策。
3.《辦法》第九條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若小微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價格分為滿分,是否在滿分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答: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對中小企業價格分加分屬於政策性加分,小微企業價格分即使是滿分也應當享受政策優惠,再給予加分。
4.《辦法》第九條規定:「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於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佔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此處的「小微企業」在貨物采購項目中是指企業本身,還是按照第四條的指其提供的產品屬於何種類型企業製造
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中關於聯合體和分包的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應當滿足《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應當為小微企業製造的貨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務的合同份額。
五、關於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的確定
1.《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采購文件應當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所屬行業。若一個采購項目中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產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明確每種產品的行業嗎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所屬行業。如果一個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標的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所屬行業。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行業所對應的劃分標准,判斷是否屬於中小企業。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准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和其他未列明行業等十六類。
六、關於《中小企業聲明函》
1.附件1《中小企業聲明函》規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相關數據,是否可以理解為,新成立企業全部劃分為中小企業
答:新成立企業應參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如實判斷。認為本企業屬於中小企業的,可按照《辦法》的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供應商需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填寫相關企業(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請問聯合體和分包企業均需按照聲明函格式提供企業信息嗎
答:《中小企業聲明函》由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出具。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需填寫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或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相關信息。
3.是否只要供應商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答: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只要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4.《中小企業聲明函》要求:「提供的貨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製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全部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或者:服務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承接)」。這是否與《辦法》中規定的聯合體參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對於聯合體中由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或者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部分,必須全部由中小企業製造、承建或者承接。供應商應當在聲明函「項目名稱」部分標明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具體內容或者中小企業的具體分包內容。
七、其他問題
1.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如何享受《辦法》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是否可以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
答:關於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有關措施的問題,財政部正在研究完善與《辦法》的銜接措施,在相關文件印發前,仍按照《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社會組織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政策問題,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相關規定。
Ⅳ 政府采購業績可以作為加分項嗎
可以。類似業績可以作為加分項,但要確保競爭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禁_將類似業績作為加分項,_且從采購_的_度出發,對供應商從業經驗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注意兩點。_是采購項_需要供應商具有類似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可以設置全國性的_特定_業的類似業績跡宏或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_是可以從項_本_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出類似業績要求作為加分項。
但要注意保證具有類似業績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的數量,以確保采購項_的競爭性。任何單位和個_不得采_任何_法,阻撓和限制供應商_由進_本地區和本_業的政府采購市場。如果以特定的_政區域或者特定_業的業績和獎項作為中標、成交條件或加分條件,將會限制或排斥特定_政區域和特定_業之外的潛在供應商。
業績能否作為資格條件?
1、業績是可以作為資格條件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是一些技術復雜、專業性很強的項目,比如,需定製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會將供應商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將業績作為加分條件的現象則較為普遍。
2、如果已將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姿前冊第二款規定,業績就不能再作為加分條件了。
3、如果業績沒有作為資格條件,那麼業績能否作為加分條件呢?對此,業界多有爭論。筆者認為,只要不是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其他合理的業績是可以作為加分條件的。在采購實踐中,業績通常被作為了加分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悔兆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這里並沒有明確特定條件是否包含業績,也沒有明確業績要求是否屬於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業績情況可以作為對供應商資格審查的條件之一。根據采購需求特點,業績是可以作為資格條件的,只是對業績作了限制性規定,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一般不超過兩個,並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
Ⅳ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
解讀一:明確了何為財政性資金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枯仔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畢族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二:政府采購服務包括兩大類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解讀三:集中采購有了明確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解讀四:政府采購工程有了具體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解讀五:采購代理機構有了明確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解讀六:何為重大違法記錄得以明確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解讀七:界定化整為零有了依據
《條例》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解讀八:認定"質量和服務相等"有法可依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手敗弊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解讀九:采購標准得到細化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准、資產配置標准和技術、服務標准等。
解讀十:使用混合資金采購的項目有了法律適用條款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十一:五種情形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須迴避
《條例》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解讀十二: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轉委託
《條例》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託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託。
解讀十三:委託代理協議須明確代理范圍、許可權和期限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託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許可權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解讀十四:分散采購有了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解讀十五:要求采購人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解讀十六:通過考察改變中標結果要追責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十七:八種情形可認定為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解讀十八:非招標采購方式適用情形有了更具體的規則
《條例》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這些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十九:答復詢問應在3個工作日內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解讀二十:三種情況可認定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Ⅵ 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可以設置高級職稱加分嗎
可以。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可以設置高級職稱仿鎮派加分。采購,是指企業在旅攔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以保證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一備賀項企業經營活動。政府采購業績可以作為加分條件,以體現投標人的綜合能力。
Ⅶ 政府采購可以將業主提出的優惠條件註明到招標文件中嗎比如贈送產品
可以巧襲凱呀,適當的備品備件都是應該要有的,實際上,換湯不換葯,要求人家贈送產品,實際上投標人會提高投標價格。但是要注孝喚意你這要求贈送的產品應該也不能禪老帶有限制性和排他性哦。
Ⅷ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測制度,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並不得將采購項目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在代理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業務。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並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采購人應當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委託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進行論證,准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及評審辦法,註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並按照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規定明確優先或者強制采購的要求和評分標准。
需要交納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供應商可以採用銀行票據和專尺尺告門機構出具的擔保函等形式交納保證金。採用擔保函形式交納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
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載明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四)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第十六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編制投標(響應)文件。投標(響應)文件應當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供應商應當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響應)文件密封後送達指定地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響應)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
第十七條 開標(報價)應當在采購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由采購人、供應商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開標(報價)時,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供應商名稱、價格和投標(響應)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響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無效投標(響應)文件處理:
(一)在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後遞交的;
(二)未按采購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
(四)不具備采購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五)未經財政部門核准,提供進口產品的;
(六)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七)未全部響應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談判小組、單一來源采購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采購人代表應當獲得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並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供應商以及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其迴避。
評審專家由采購代理機構從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困銀取的專家數量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准可以採取選擇性確定方式補足。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對需要共同認定陵明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評審結論。
評審工作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至少保存2年。
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及與評審有關的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和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並將理由書面告知所有供應商:
(一)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服務,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廢標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織招標,也可以在書面徵得供應商同意並報經財政部門核准後,按照下列規定變更采購方式:
(一)供應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程序組織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二)供應商只有1家的,經財政部門按規定公示無異議後,可以改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變更采購方式後的最終成交價不得高於投標時供應商的最低報價。
第二十三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遞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書面徵得供應商同意並報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可以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只有1家的,應當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貨物、服務項目採用招標方式采購的,以最低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分法確定;
(二)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由評審委員會所有成員集體與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三)採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由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提供的一次性報價進行比較,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出具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不簽署不同意見的,視為同意。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也可以事先書面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在采購公告發布媒體上進行公告,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在采購活動中,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透露評審委員會成員情況或者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供應商中標(成交);
(四)供應商之間約定放棄投標(報價)或者中標(成交);
(五)供應商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並按照該組織的要求協同投標(報價);
(六)其他惡意串通的行為。
Ⅸ 招標文件需要明確合理化建議獎勵嗎
招皮畢標文件需要明確合理化建議獎勵。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特製招標文叢握模件范圍本標准:規定了合理化明確建議的徵集滲緩、評審、獎勵、考核與回顧管理要求,否則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