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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秘密文件可以用文字識別嗎

發布時間: 2023-03-24 03:25:47

Ⅰ 一份文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10年如何標注

應標註:機密★10年

書面形式的密件,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可以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屬於國家秘密事項。

非書面形式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密件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裝(套、盒、袋等)的密件,還應當以恰當方式在密件的包裝上標明。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標志,原標志以明顯方式廢除。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1)涉及秘密文件可以用文字識別嗎擴展閱讀:

保守國家秘密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有關的問題作了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嚴重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Ⅱ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准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Ⅲ 機密文件可以掃描嗎

保密文件是不可以用手機掃描的。
因為手機掃描費容易泄密。保密文件一般都不允許復印,掃描和悲哀,只有保留在一定的區域內,所以不能隨隨便便用手機掃描拍照。然後轉發什麼等等都不允許。保密就要保密。不能拿手機亂拍照,手機現在容易便秘。

Ⅳ 涉密文件可以在聯網的電腦上打字么

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為切實做好保密工作,進一步增強保密意識,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島市供銷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機關秘密文件、資料的製作

(一)機關秘密文件、資料(以下簡稱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或委機關涉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光碟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二)製作秘密文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送范圍及製作數量。

(三)紙介質秘密文件的製作應當在機關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製作。

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製作。

(四)製作秘密文件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包括紙質、微機及軟盤內存應當及時銷毀。

二、秘密文件的收發與傳遞

(一)機關收發秘密文件,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文秘室、檔案室等重要部門要嚴守紀律,恪守職責,做到秘密文件不丟失、不泄密。

(二)傳遞秘密文件,由辦公室文秘人員和處室指定的專人負責,並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嚴格遵守各項保密管理規定,嚴守國家秘密,不該說的話不說,不該問的事不問,不該看的文件不看。

(三)領導閱處秘密文件應當自覺遵守保密法規和機關保密制度,嚴防失密、泄密事件發生,閱畢應及時退交文秘室及處室指定的專門人員。

(四)領導及涉密人員離開辦公室時,要把秘密文件鎖入文件櫃內,不得攜帶秘密文件到公共場所,不得攜帶回家,不得攜帶外出。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秘密文件外出時,應到文秘室登記備案,並由本人親自管理,嚴防丟失。

(五)領導及涉密人員不得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國家及委機關秘密,不得在普通電話、電報、傳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國家及委機關秘密。

(六)領導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應及時交文秘室登記保存,需要時再履行相應的借閱手續。

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一)機關收到秘密文件後,由主管領導根據秘密文件的密級和制發機關的要求及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知悉人員范圍,不得擅自擴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圍。

(二)閱讀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須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三)傳達國家或機關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說明。

(四)復制秘密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嚴禁復制國家、省、市秘密級以上文件,以及上級規定不準翻印的內部資料。

上級業務部門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制時,需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審查同意,方可復制。

凡復制秘密級以上文件、內部資料,要嚴格登記手續,控制復制數量,並按原件要求管理。

嚴禁將各種秘密文件帶到營業性復制場所復制。

(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錄、翻印、復印、攜帶、隱瞞和私自外借,對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內尚未公開的保密事項,不得泄露。

(六)確因工作需要摘錄、引用國家或機關秘密內容,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

四、秘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

(一)秘密文件必須放在鐵皮專用文件櫥或鐵皮密碼保險櫃內。

(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處長(主任)報告,並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按規定辦理清退手續,嚴禁私自處理、銷毀秘密文件,需要銷毀時應登記備案並經分管領導批准,由專人負責監銷。

(三)辦公室負責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處室負責本處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禁止將秘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五、涉密計算機及網路管理

(一)採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路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不得將涉密文件、資料輸入聯網計算機。

(三)存儲秘密文件的計算機媒體,如硬碟、軟盤、光碟及磁帶等,應按所存儲信息標明密級,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四)存儲、處理、傳遞、發布秘密文件的計算機區域網或計算機信息系統,應與國際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未採取技術安全保密措施的資料庫不得在互聯網發布。

(五)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及其網路上安裝不明軟體,尤其是盜版軟體。要定期使用殺毒軟體清查計算機病毒,以免病毒破壞涉密計算機媒體。

(六)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經過委保密部門審查,分管領導審簽後發布。

(七)禁止將涉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不得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六、加強機關保密工作的領導

(一)機關保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成立由市社黨委書記任組長,監事會副主任任副組長,各處(室)處長為成員的機關保密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機關保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

(二)各處室處長為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監督本處室的保密工作;各處室要確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本處室日常保密工作。

(三)新增涉密崗位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訓。

(四)嚴格保密工作獎懲制度,對於機關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機關人員要進行表彰獎勵;對於違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機關人員,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Ⅳ 內容不涉密且沒有蓋章,但有秘密兩個字標識的文件算涉密文件么

算,一般情況下,文件右上角寫有秘密兩個字的話,就算涉密文件。

Ⅵ 手機圖片文字識別會泄密嗎

可能會。
某機關工作人員趙某寫材料時,為圖方便對涉密文件拍照、掃描,並上傳至微信的圖文識別小程序,將圖片轉為文字輸出,他認為未將涉密文件發送給他人的行為是安全的,但他的行為導致了涉密信息上傳互聯網,危害了國家秘密安全。事件發生後,趙某受到了相應處分。
02典型案例
2019年2月,夜已深,某市政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望某在辦公室加班整理文件時,發現一份傳閱的機密級會議紀要對業務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和借鑒意義,便產生了全文留存以便學習參考的想法。望某知道,按規定若想留存密件需履行報批手續並使用涉密復大昌印機進行復印,但涉密復印機由單位文印室統一管理,已經鎖門。
此時的望某已十分疲憊,實在不想第二天再「折騰」了,攜亂便關了辦公室的門,偷偷用手機對該文件進行了拍照,並使用手機軟體對拍攝的涉密文件進行文字識別後辯仿檔發送至自己的辦公用互聯網計算機上,轉化為Word文檔進行編輯。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查處中。

Ⅶ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原文如下:
第一條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簡稱密件。
第二條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立即作出明顯並易於識別的標志。
第三條 書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志應當採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二)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四條 書面形式的密件,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
第五條 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除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標志外,還可以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屬於國家秘密事項。
第六條 非書面形式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密件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裝(套、盒、袋等)的密件,還應當以恰當方式在密件的包裝上標明。
第七條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標志,原標志以明顯方式廢除。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第八條 文件、資料匯編中有密件的,應當對各獨立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作出標志,並在封面或者首頁以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志。摘錄、引用密件中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志。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Ⅷ qq文字提取機密文件會不會泄密

會泄密的。私自使用QQ處理當然會泄密。現在是行為論,只要用連接互聯網的設備處理國家秘密就是泄密。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機密文件是指標有「機密」密級的文件、簡報等形式含有國家重要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的載體。

取機密文件保管與處理:

紙質文件要注意防潮、防蟲、防火等等。但在信息化的當代,機要文件更多的是嫌拿以電子媒介方式存儲的。因此保管人員必須具備優秀的信息素質,芹閉搭有能力應付來自互聯網或者內部的數據入侵。做好保密工作。

由於機要文件都有一定的保密年限(特殊情況下除外) 或者遇到戰亂、遷移、國家安全需要等。就不得不考慮文件的處理問題:紙質文件是在監管人員的監視下 由內部人員 用碎態段紙、焚燒或化學腐蝕方法銷毀。電子化文件則由專業的粉碎軟體粉碎(國際一般通用美國CIA執行標准)。

使用的是完全不可逆的粉碎演算法。或者在強磁強電壓下使存儲介質完全被格式化,達到銷毀效果。

Ⅸ 公文中的機密文件和絕密文件之區分

1、密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九條規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文件是國家最高級別的保密性文件。

2、含義不同:「絕密文件」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文件,泄露絕密文件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文件」是含有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機密文件會使國家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到嚴重損害的文件。

秘密文件的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文稿、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圖文資料等。這種載體形式是目前最常見的國家秘密載體。

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碟(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這種載體形式隨著辦公現代化技術的發展,將越來越多。

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國家秘密以某種信號形式在這種載體上流動、傳輸。通過一定技術手段,才能把這種涉密信息還原,知悉具體內容。

Ⅹ 國家秘密區別於其他秘密的關鍵

1、書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國家秘密的標識前標明密級;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
2、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為國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標明密級外,還可以在直接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3、其他形式的國家秘密載體:凡是可以對密級作出標志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載體的適應位置標明密級。凡是有包裝(套、盒、袋等)的,還應當以恰當的方式在包裝上標明密級。
4、文件、資料匯編中收入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除對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級標志外,還應當在匯編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志。
5、立卷歸檔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檔案卷宗封面的適當位置標友皮明與卷內文件、資料相同的密級。如有多份的文件、資料密級不同時,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志。
6、摘錄、引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中,凡是摘錄、引用有關文件、資料中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應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級在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上進行標志。
7、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難以或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8、密件的密級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級標志。原標志的密級以明顯識別的方式廢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准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好者差息的及時收集嫌毀、准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准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