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遼寧省養老保險調資規定
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遼社險發[2004]1號文件規定,結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帳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審核、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等環節(以下簡稱登記、征繳、帳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是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關系,進行業務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檢和補證等環節。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三條 凡符合條件的單位依法申報參加社會保險時,登記環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要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省液迅政府或省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法人代表任職文扒沖件及身份證。
五符合參保條件成建制轉入的單位,要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基金轉移單》及《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明細表》;
第四條 登記環節審核參保單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核通過的,留存《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上述證件復印件,建立登記資料檔案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及帳號等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在發生變化的30日內到省社保局機關事業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第六條 辦理變更登記的單位要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變更證明(原件、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七條 登記環節受理單位報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和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變更相應登記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新《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八條 參保單位發生撤消、合並、分立、整建制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時,登記環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時要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管部門批准撤消、合並、分立的有關文件;
二有關部門批准轉出及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接受的證明。
第十條 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和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注銷其社會保險登記,並通知征繳、帳戶管理及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對個人帳戶記錄和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進行相關處理,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節 年檢和補證
第十一條 登記環節每年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檢,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年檢核定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二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
三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第十二條 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資料後,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二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三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
四單位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情況等。
第十三條 登記環節將審核意見送征繳、帳戶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環節徵求意見,根據反饋信息確定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年檢章,5年期滿的予以換證。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遺失的,要及時向登記環節提出補證申請。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補證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後,調閱該單位登記檔案資料,核准情況後,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包括年度申報、月繳費申報核定、補繳申報核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四個環節。
第一節 年度申報
第十五條 征繳環節每年12月底前核定鬧此此參保單位下一年度繳費基數。參保單位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明細表》(附軟盤);
二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人員調資調待審批表;
三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及繳費人員月工資表。
第十六條 征繳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後留存,用以核定下一年度繳費基數。
第二節 月繳費申報核定
第十七條 征繳環節每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核定參保單位當月繳費金額,生成繳費明細表,開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作為參保單位代扣代繳及繳費依據。
第十八條 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核定當月繳費基數時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增減情況變化表》;
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增減變化表》;
三人員增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征繳環節根據參保單位繳費人數增減變化情況,核定其當期繳費基數和應繳金額,開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
第二十條 征繳環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及時為新增參保人員記錄參保時間、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當期繳費基數等信息。對中斷或終止繳費的人員,記錄中斷或終止繳費的類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帳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 補繳申報核定
第二十一條 征繳環節根據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台帳,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通知書》,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第二十二條 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性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征繳環節要與其簽定補繳協議。
第二十三條 參保單位根據《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通知書》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
第二十四條 征繳環節核准參保單位補繳基數後,按規定生成應繳費額、滯納金及利息,開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補繳)》。
第四節 養老保險費徵收
第二十五條 參保單位持社保局機關事業處開具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補繳)到財務處辦理繳款手續。征繳環節根據財務處提供的繳款收據進行業務處理。
第四章 個人帳戶管理
省社保局機關事業處根據《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遼勞社發[2001]48號)、《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3]40號)及《關於省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19號)的有關規定,管理參保繳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一節 建帳與記帳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首次參保繳費,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增減變化表》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情況表》等信息,為其建立個人帳戶。
第二十七條 帳戶管理環節每月根據征繳環節傳送的到帳信息,記錄個人帳戶當期記帳額;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時間順序滾動分配,補記個人帳戶記帳額。
第二十八條 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離退休人員,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待遇核定環節核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支付額,按月沖減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二十九條 帳戶管理環節每年根據繳費人員當年個人帳戶記帳額和繳費月數,按規定進行個人帳戶利息計算,結合歷年繳費累計本息儲存額進行結轉,記入個人帳戶。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余額進行年終計息和結轉。
第二節 轉 入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轉入的,帳戶管理環節收到征繳環節傳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情況表》和有關資料後,為其辦理個人帳戶轉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同一統籌范圍轉入的,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送的資料,只對參保人員所屬單位等基本信息做相應變更。
第三十二條 跨統籌范圍轉入的,帳戶管理環節對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等資料予以審核,確認轉入基金到帳無誤後,續記個人帳戶。
第三節 轉 出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轉出的,帳戶管理環節收到征繳環節傳送的繳費人員減少信息後,為其辦理個人帳戶轉出手續。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身份證件;
二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
三跨統籌范圍轉出的,需提供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帳號等。
第三十四條 帳戶管理環節審核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記錄,確認個人帳戶記錄情況。有欠費的,按規定補繳後,帳戶管理環節為轉出人員出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金)轉移單》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
一統籌地區范圍內轉出的,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檔案資料,同時反饋征繳環節。
二跨統籌地區轉出的,將《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金)轉移單》送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根據財務管理環節反饋的基金轉出信息,封存其個人帳戶信息,同時通知征繳環節。
第四節 中斷繳費和恢復繳費帳戶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中斷繳費的,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來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信息,確認個人帳戶記錄,封存其個人帳戶,並按月計息。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繳費中斷後續繳的,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信息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情況表》,確認原個人帳戶記載信息,恢復其個人帳戶記錄。
第五節 終止繳費帳戶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終止繳費人員,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來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信息,確認個人帳戶記錄,列印《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
第三十八條 對辦理離退休(職)的,帳戶管理環節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金額,將《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等送待遇審核環節,復核無誤的,封存其個人帳戶。
第三十九條 對繳費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退休年齡、在職死亡、出國定居及離退休(職)人員死亡等情況,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和待遇審核環節傳送的有關信息,核定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額,列印《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將其傳遞給待遇審核環節復核無誤後,注銷其個人帳戶。
第四十條 帳戶管理環節每月應對中斷或終止繳費情況進行統計、清理,並建立標識。
第六節 對 帳
第四十一條 帳戶管理環節每年向參保單位或個人發送《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並通過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記帳信息。
第四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個人對《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核對後無異議的,帳戶管理環節要求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 參保單位或個人對《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提出異議的,帳戶管理環節予以復核,並與征繳環節核對。確需調整的,按程序報批後予以修改,並保留調整前的記錄,將復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待遇審核環節包括離退休(職)待遇審核、待遇調整審核、一次性待遇審核、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核等內容。
第一節 離退休(職)待遇審核
第四十四條 待遇審核環節對下列人員養老金待遇進行審核:
一符合正常離退休(職)條件的人員;
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
三符合遼人發[2003]17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
四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人員。
第四十五條 參保單位要在出現上述人員30日內到待遇審核環節辦理待遇審核手續,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身份證件;
二戶口簿;
三參保人員檔案;
四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另需提供其他有關資料(如病退人員需提供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原件及復印件);
五第四十四條第三類人員另需提供省人事廳批準的相關手續;
六第四十四條第四類人員另需提供原審批離退休(職)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待遇審核環節核驗參保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必要時可同本人見面。審核通過後,按有關規定核算養老金支付標准,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並及時記錄離退休(職)人員信息,通知征繳環節和待遇支付環節。
第四十七條 待遇審核環節復核人員對計發養老金標准復核無誤後加蓋復核專用章,交部門領導簽字。參保單位持審核後的材料報送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四十八條 待遇審核環節根據復核後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增減變化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後的離退休(職)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相關資料,建立離退休(職)人員資料檔案。
第二節 待遇調整審核
第四十九條 當國家規定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統一調整時,待遇審核環節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建立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台帳,送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條 離退休(職)人員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的,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重核後,將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三節 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五十一條 參保職工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退休年齡、在職死亡、出國定居及離退休(職)人員死亡等情況出現後,參保單位要在30日內向待遇審核環節提出申領一次性待遇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身份證件;
二出國(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境)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
三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第五十二條 待遇審核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通過後,將有關信息傳送帳戶管理環節,接到帳戶管理環節反饋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後予以復核,復核無誤的,送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三條 申領人對一次性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需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四節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
第五十四條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參保單位要在30日內向待遇審核環節提出申領喪葬費、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離退休(職)人員死亡證明;
二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證件及與死者關系證明;
三供養直系親屬經濟收入情況。
第五十五條 待遇審核環節對以上資料審核無誤後,核定其待遇標准,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將有關信息送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六條 申領人對核定的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六章 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環節包括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和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相關待遇支付、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等內容。
第一節 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
第五十七條 待遇支付環節收到新增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核定信息後,應及時將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發放有關信息送發放機構,由其為離退休(職)人員發放養老金。
第五十八條 待遇支付環節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記錄及待遇審核環節傳來的新增離退休(職)人員待遇、待遇調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支付台帳,生成發放數據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核定匯總表》。
第五十九條 待遇支付環節每月將養老金發放數據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核定匯總表》送財務管理環節的同時送發放機構,並定期接收發放機構的發放信息,檢查發放情況。
第二節 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和離退休(職)人員
死亡後相關待遇支付
第六十條 待遇支付環節依據待遇審核環節傳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支付信息,送財務管理環節支付。
第六十一條 待遇支付環節根據財務管理環節反饋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支付台帳。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按月支付,按本章第一節規定的程序進行支付。
第三節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第六十二條 待遇支付環節定期對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和按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並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離退休(職)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等;
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等。
第六十三條 待遇支付環節對上述證明進行確認。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職)人員可委託街道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託當地社保機構協查認證。
第六十四條 根據資格認證情況,待遇支付環節進行相關處理:
一對去世、失蹤人員予以停發;
二對被判刑、勞教等人員暫停支付;
三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後再予恢復。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由參保單位或個人填寫的原始表格及各業務經辦環節傳遞信息的表格,均需經辦人、負責人、審核人、復核人及主管領導簽字蓋章,註明日期。各業務環節要按有關規定對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由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⑵ 幹部調整需要看原來任職文件嗎
幹部任免要查原始檔案,特別是"三齡兩厲"。現在還要查個人事項報告情況。
⑶ 事業單位職級晉升審批表和調資同時進行嗎
職級並行受哪些因素影響?
第一,晉升人員范圍晌燃有哪些?
首先,事業單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這里的要說明的是,此次職級並行只包括管理崗位人員,而不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工勤人員,這與公務員職級並行是類似的,行政工勤也不可以參與職級並行。當然了,專業技術人員轉為管理崗位人員後,也是可以職級並行的。
第二,有無職數限制?
可以明確的是,此次事業單位職級並行必然是有職數限制的,因為職級並行的初衷是為了激勵大家,但也要避免「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問題,否則,大家都不用幹活了,就等著熬資歷晉升職級了,這對那些踏實工作的幹部來說肯定是不公平的。特別是,由於2015年縣以下公務員職汪山級並行時沒有限制職數,導致2019年設置職數限制的時候,很多人都有意見。
那麼,職數如何設置呢?我想應該是參照公務員職級並行或者專業技術崗位比例來設置,根據機構規格,從高到低設置一定的比例。
第三,能否雙肩挑?
限制事業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雙肩挑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雖然擔任了管理崗位的領導,但仍然掙著專業技術崗位的高工資。下一步,職級並行政策全面實施後,這種雙肩挑的情況肯定會逐步規范,高工資和高權力,只能二者選其一。
四,晉升和單位規格有無關系?
職級並行和單位的機構規格、機構層級肯定是有關系的,縣里的事業單位一般就三種,一是正科級事業單位,二是副科級事業單位,三是股級事業單位。那麼,正科級事業單位職級並行最高應該可以晉升到管理六級,副科級單困謹中位可以晉升到管理七級,股級單位可以晉升到管理八級,也就是比現行的機構規格高一個層級。
五、能否越級晉升?
應該是不可以越級晉升的,需要一級一級晉升,如,管理九級任職年限符合條件後晉升管理八級,管理八級任職年限符合條件後再晉升管理七級,而不能直接從管理九級越過八級晉升到七級。這與公務員職級並行是有區別的,畢竟公務員設置的職級相對較多,如,副科任職滿4年,可以直接晉升到二級主任科員。
⑷ 職稱評審完伊犁州衛健委下文件後就可以兌現工資了嗎
可以。
職稱以考代評或職稱評腔汪虛審委員會評選職稱通過後,如果只有任職資陵仿格的文件,本單位沒有聘任你在其崗位工作,你新晉的職稱,國家工資和單位所發的內部工資以及各種津貼等不會與伍燃新晉職稱掛鉤,這種職稱與工資掛鉤的情況就是兌現工資。
⑸ 幹部任職能補發文件嗎
可以的,需要重開補發證明文件。
任職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命某一同志擔任某一職務的活旦胡裂動。幹部任用條例:有利於選人用人機制挑選出優秀人才,有利於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
任職文件是一種文書類型,用於較大規模的企業或合資股份企業,模閉再說明白點,就是通過什麼什麼會任用誰誰誰當什麼做告什麼領導,就這樣的一種文書。
⑹ 紅頭文件能隨便用嗎
紅頭文件不能隨便用,1、「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2、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3、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四)發文字型大小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五)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六)公文標題應當准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准。電報以發出日期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弧標注。(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⑺ 職務晉升,是否當月就可拿晉級後的工資
你好!
你的這個情況各地不一銷中鄭樣,勞動部門和組織部門批准在文上有個執培畢行時間,都是按虧頌照執行時間開始的,但是等你任職的文到財政部門執行還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當時就拿不到晉升工資的,到年底補發。
如有疑問,請追問。
⑻ 幹部任命後多久到新崗位
提拔任用公示完後多久能上任: 公示結束後,黨委組織部要辦理任職手續,具體說就是發文.你所任職的單位收到文件後,即可上任.
組織部幹部任前公示公告後多久正式上任 - : 先將擬任名單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組織部門正式下達任職通知,由部門(單位)相關領導,在會議上宣布任職,即可正式上任. 任前公示公告後,大約一個月左右,也有稍長時間的.
幹部任免公示期為幾天 - : 黨政領導旁褲棗幹部任職前的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
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幹部任職不到一年是否可以再任命到其他崗位任領導? - : 這要看是不是影響工作?如果對於工作有影響的話,必須要先辭職,才能做其他的工作!
幹部公示後什麼時間上任一般幹部公示完以後什麼時間才能上任.謝謝! : 紅頭文件任免決定上會說明上任時間和免去時間,不說就是文件發布之日.之後新老領導會交接工作,大概需要1—2周.
請問幹部任免,組織部備案需要幾天.: 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純中作條例》規定,提拔任用幹部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1、民主推薦.2、組織人事部門考察.3、上級醞運拆釀討論決定.4、任職.(我們平時說的發任命文件)你的問題問的關於組織部備案,本級組織部門發任命文件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需要備案的幹部)會同時向上級組織部門進行備案,當上級組織部門收到文件時,就已經算是備案了.因此,不存在你說的備案還需要幾天,或者可以理解為,本級組織部門任命文件多長時間能送達到上級組織部門.
幹部任免公示期為幾天 - : 公示期一般為7—15天.任職前公示制,就是將黨委(黨組)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擬晉升公務員的有關情況,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公布,廣泛聽取群眾的反映和意見,再正式實施對公務員的任職.現在,幹部公示制已被寫進...
幹部任用副職到正職時間 - : 這個不好說,要看任命公示的日期.
幹部公示期一般是幾天? - : 共7天
省管幹部任前公示期到以後多久才正式任命 - :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做好任職前公示,要把握好以下操作規范:(1)明確公示對象.凡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都應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