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任何蓋章的文件都不能外傳嗎就連已經公布的對員工的處罰通告也不行嗎
一般是的。。
B. 行政處罰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 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可以申請信息公開的情形主要是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以摘要信息公開。摘要信息,應當包括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信息公開的位置、地點。行政執法信息應在縣政府網或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網上公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案件,在網上公開的同時,應該在案發地或者案發地社區、村委公示欄中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局領導認為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 身份證 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辦案機構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 執法機構發現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 證據 證明我局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要求我局予以更正的,執法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綜上所述,為了讓不利於公民利益的機關處罰行為可以變得更加合理科學就必須要求所有的一般處罰決定都必須是公開的,除了那些涉及到公民個人隱私或者其他秘密情況下是不能公開的以外,在公開中只要有質疑的都應該得到機關的相應回應。
C. 紅頭文件可以公開嗎
"如果不是密級文件是可以公開的。"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
D. 未經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應該公開。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公開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讓人民了解。規范性文件的公開發布程序涉及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性及對外的效力性,一部未經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內部文件可以在行政執法中發揮指引性、參考性的作用,但不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作為法律依據予以援引和適用,亦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對於規范性文件應當如何履行公開發布程序,目前尚無法律統一規定,實踐中應當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去判斷。通常認為,規范性文件的公開發布應當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編號、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媒體、報刊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不應以內部文件的形式印發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