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標前 投標方需要向招標方購買招標文件嗎購買
招標文件是招標工程建設的大綱,是建設單位實施工程建設的工作依據,是向投標單位提供參加投標所需要的一切情況。因此,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深度,關系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敗。招標文件的繁簡程度,要視招標工程項目的性質和規模而定。建設項目復雜、規模龐大的,招標文件要力求精練、准確、清楚;建設項目簡單、規模小的,文件可以從簡,但要把主要問題交代清楚。招標文件內容,應根據招標方式和范圍的不同而異。工程項目全過程總招標,同勘察設計、設備材料供應和施工分別招標,其特點性質都是截然不同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分別提出不同內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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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邀請招標項目出售標書時間已過,還可以出售招標文件嗎
在這種情形下,招標人按照18號令,不應該為其出售招標文件。
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項目,或是競爭性談判,招標文件發售都應當嚴格執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規定。如果投標人不滿足招標文件購買時間或者購買手續要求時,招標人不應向其出售招標文件。如果招標人以補遺書形式延長購買招標文件的期限,則招標人可以在該投標人補齊全部資料後向其出售招標文件。
我覺得要結合招標投標活動的實際情況而論。
1、對於邀請招標而言,招標文件發售期限長短(在5個工作日內)一般不會影響招標的公正和程序的規范,招標人可以結合邀請供應商所在地域和招標文件發售的方式,適當縮短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的時間。如果供應商全部是本地企業,或者採用網上下載的方式發售招標文件,招標人甚至可以要求供應商在一兩天內完成招標文件的領購手續。當然,如果被邀請的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領購招標文件,且招標人規定的招標文件發售期限少於5日或5個工作日,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而應當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時間。如果招標文件發售期限超過5日或5個工作日,而被邀請的供應商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領購招標文件,招標人也不必拘泥於原定的期限規定,可以延長發售時間,以便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當然,此種情況下招標人也可以選擇不再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
邀請招標時,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的權利是招標人給予的,招標文件發售期限的長短無關乎供應商領購招標文件的權利。因此,關於邀請招標時的招標文件發售期限,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本來就沒有必要做出限制。
2、公開招標是以公告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因邀請對象的不確定性和招標項目信息傳播的有效性,公開招標時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盡可能長,甚至在投標截止之前都可以領購招標文件。
3. 投標截止後還可以再收標書嗎
首先,招標代理機構作為主持招投標活動的主體,投標截止後就不能再收標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應當」從法理上表明這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所以投標截止後就不能再收標書。
另外,市場經濟的規律就是誰消費誰買單,法律處罰的對象也只能是法律做出明確規定的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否接受遲到標書的權力握在招標代理機構自己手裡,有關法律約束的對象只是自己,違反了法律規定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也只能是自己。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