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縣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可以的,根據《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六條: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部門自行制定。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要求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4、規範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4、規範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