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黨組可以向下級黨組織發文嗎
黨組可以向直屬機關的下級黨組織發文,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1)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3)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4)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5)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6)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7)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1)黨組會可以宣讀任職文件嗎擴展閱讀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B. 黨組成員有任免文件嗎
黨組成員有任免文件。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黨組成員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的任免由上級單位黨組決定。
C. 領導幹部的任命規定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的任命需要正式任命的文件。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五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