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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文件可以證明有罪或者無罪

發布時間: 2023-02-23 23:19:25

Ⅰ 手機被扣押在派出所 什麼時候可以拿回

三日。
對扣押的手機,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所以,最慢在三日之內拿回。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Ⅱ 如果派出所手機採集到案件怎麼辦

手機被派出所拿去採集信息了,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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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信
手機被派出所拿去採集信息,還能用。出所採集手機里的有用信息,不會損壞手機硬體,也不會把當事人的手機中的個人隱私進行泄露,所以,可以放心使用。派出所是公檢法機構,是有公信力的,其次,派出所採集信息的時候一定會提前告知當事人採集哪些信息。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回答於2022-09-22

Ⅲ 公安局扣留手機的目的

法律分析:公安局扣留手機的目的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從而對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進行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Ⅳ 涉案手機取證需要多久

取證手機扣押時間一般是30日,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行政案件的扣押最長為30日,但涉及到案件復雜重大的,可以申請延長30天,另外對於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出現需要用手機取證的情況,一般來說扣押時間是30日左右,如果是行政案件,則手機扣押的最長時間是30日,涉及到重大案件情況下的,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延長手機取證的時間的。
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都應當查封、扣押。而這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所以,該手機作為涉案的物品,不能繼續使用,不可以再補辦手機卡。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五十三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Ⅳ 手機被公安局扣押何時才能拿回來

手機被公安局扣押一般30天左右才能拿回來,具體情況如下:
1、公安局扣押手機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2、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相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具體退還時間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派出所放人為什麼扣手機
1、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
2、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3、派出所沒收或者扣押手機,應給開具沒收或者扣押清單。

Ⅵ 被抓去警察局還能用手機嗎

刑事拘留的當事人,沒有經過批准,不可以使用手機。
人民警察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從拘留、逮捕之時起,嫌疑人人身自由即受到限制,通訊自然也收到限制,人民警察可以扣押其手機並關機。
一般傳喚時,不會關機如果將人羈押,手機暫由公安局保管,一般是關機關機,派出所先給他做筆錄詢問,走完程序就給他送看守所里被抓後是不會讓隨便打電話的,手機一般是關機狀態。犯罪人被抓到公安局後,你隨身攜帶的物品就都要交出,由公安人員妥善保管,像手機之類就都要交出,並關機的,不會讓犯罪人還保存手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Ⅶ 民警對不確定懷疑的嫌疑人有沒有權利查看手機

沒有的。
即使是警察沒有權利查看手機。警察不可以隨意查看別人手機,屬於侵犯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警察有權利查看嫌疑人手機,只要經常有足夠的理由懷疑手機里有證據就可以查看。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