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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文件可以公開嗎

發布時間: 2023-02-15 13:32:38

① 國家對村改居有什麼規定

「村改居」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實問題。隨著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城中村」,面臨著轉軌變型問題。

對村委會如何轉為居委會,需要什麼條件,經過什麼程序,《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分別對設立、撤銷村委會或居委會提出了明確要求。

《村委會組織法》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居委會組織法》

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實際上涉及村委會的撤銷或建制調整,涉及到居委會的設立,理應遵循《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

(1)村改居文件可以公開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從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必須把握好以下環節:

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應以村委會為單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時也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操作,大多數群眾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

四是妥善處理集體資產等債權債務等經濟問題,嚴格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確保改制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是實現幹部和工作的平穩過渡。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後,原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相應撤銷,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

② 農村搞舊改的公示文件在哪查看

當然是在地方政府那裡查詢。近年來我國各地政府部門十分重視信息公開,居民可以通過地方政府熱線電話、政府信箱等渠道查詢。

③ 」村改居「需滿足哪些條件」村改居「後農村集體土地如何處置

“村改居”(村委會改居委會)是實現城市化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是推進城市化進程、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國家對“村改居”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對“村改居”中村集體資產處置和人員安排等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三、“村改居”後農村集體土地如何處置?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004年之前,不少地方通過將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即“村改居”的方式將原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深圳。由於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規避了國家的征地審批手續,規避了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規定,因此越來越多的地方學習深圳的做法,不通過徵收而是通過將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方式將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但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2005年3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國法函〔2005〕 36號)明確規定:"該項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其成員隨土地徵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餘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徵收為國家所有"。

因此,“村改居”後剩餘的少量土地仍然屬於集體土地,只有依法經過徵收才能變為國家所有土地。

④ 村改居的注意事項

從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必須把握好以下環節:
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應以村委會為單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時也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操作,大多數群眾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講清楚,讓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動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處理集體資產等債權債務等經濟問題,嚴格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確保改制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是實現幹部和工作的平穩過渡。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後,原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相應撤銷,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的原則,並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科學合理地劃分社區,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和自治組織。如果原「兩委」成員任期屆滿,應依法組織換屆選舉,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滿,根據大多數村民的意見,原「兩委」成員既可以繼續留任,也可以依法組織選舉,帶領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

⑤ 泰安市舊村改造政策

區相關政策:關於泰安市舊村改造工程補償,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主房一平米換一平米。

2、配房二平米換一平米。

3、豬圈廁所五平米換一平米。

4、院子六平米換一平米。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市區村莊綜合改造的意見》(泰政發(2004)71號)下發後,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高度重視,認真落實,有力地推動了城中村改造步伐,居民生活環境和城市面貌得到明顯改善。為進一步規范泰城城中村(包括「村改居」的居委會)改造工作,經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改造模式

城中村改造堅持「自求平衡、一村(居)一策」和盡量節約建設用地的原則,根據各村(居)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改造。積極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村(居)合村並點,對分布零散、規模較小的村(居)實行集中聯片建設,穩步推進改造工程實施。主要採取以下兩種模式:

(一)捆綁打包聯合改造模式。將被改造村(居)的回遷安置與開發項目統一規劃建設。根據可用土地,按照泰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測算出土地出讓底價,同時捆綁安置條件,一次性公開出讓給開發商進行開發建設。

(二)舊村(居)改造回遷安置與房地產開發切塊分開模式。根據村(居)可用土地,按照泰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測算出回遷安置用地和開發用地面積,將房地產開發用地通過招拍掛確定開發商;回遷安置用地由村(居)自行建設、安置。

二、改造用地范圍

舊村改造規劃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突破原舊村佔地總面積。舊村佔地總面積由所在區政府組織勘測審核,泰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國土、建設、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確認。

三、拆遷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根據各村(居)實際情況,採取「一村一策、村民自治」方式,按照泰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製定拆遷安置方案,經村(居)民大會通過並報經市、區兩級領導小組批准後,由村(居)委會組織實施。

四、用地及建設手續辦理

(一)回遷用地手續辦理。已審批規劃的舊村改造回遷用地可以辦理國有劃撥手續,也可以整體或者部分協議出讓給村(居)委會。協議出讓的地價由所在區政府按照市場價格以及有關規定提出,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定價協調小組確認,出讓金按照泰政發(2005)4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繳納,由兩區政府組織收取。

協議出讓的舊村(居)改造用地手續,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批準的舊村改造方案進行辦理。

(二)開發用地手續辦理。舊村(居)改造規劃為開發用地的採取公開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開發用地實行凈地出讓,因故不能提供凈地,具備條件的也可實行期權凈地出讓。

實行期權凈地出讓的,村(居)委會要出具限期拆遷騰空土地的書面責任承諾書,公開出讓前要與拆遷戶簽訂回遷協議。公開出讓由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公告,兩區組織實施,成交後與成交者簽訂《成交確認書》。

開發商憑《成交確認書》辦理規劃、建設等有關預批准手續。待開發用地騰空後,憑有效的《成交確認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供地等手續。

(三)佔用新增建設用地手續辦理。舊村(居)改造需佔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按照規定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用地指標由所在區政府統籌解決。

(四)集體土地手續辦理。集土地上的舊村(居)改造可以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政策允許的也可按規定徵收為國有後,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

(五)村(居)發展用地和政府儲備用地。舊村(居)改造范圍內剩餘的建設用地,原則上20%留作村(居)發展空間用地,其餘納入區級政府儲備。

五、改造資金籌集

(一)城中村改造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的節約用

地,根據不同區位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容積率和土地凈收益。改造工程中形成的土地凈收益由兩區政府收取並按有關政策規定作相應扣除後,剩餘部分用於城中村改造工程。

(二)按照泰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的結構差價等收益全部用於城中村改造工程。

(三)城中村改造工程應繳納的規費按照泰政發(2004)71號文件規定執行。

(5)村改居文件可以公開嗎擴展閱讀

泰安市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⑥ 居務公開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申請步驟如下: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申請人家庭收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提出民主評議意見,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村(居)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日。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