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組織。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依法所產生(應依據《保密法》及相關保密規定呈報上級審定)或所派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內對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項工作。
2、嚴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領導人交辦工作事項時,應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辦人在公文送審簽發單或定密審批單上提出定密具體意見;③定密審核人對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進行審核;④主管領導人或授權的分管領導人簽發批准;⑤辦公室按簽發單的內容要求作最後處理印發行文。
3、加強對定密工作的檢查監督。定期對本單位定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定密工作有序開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收發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應由保密員負責。因特殊情況,保密員不在單位時,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
接收涉密文件,應單獨設薄登記。對外發出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三、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制發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且在本單位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內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進行。
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級標志的規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時作出標志。
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傳閱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借閱涉密文件資料要嚴格履行借閱手續並當天歸還。
五、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清退、銷毀
秘密文件、資料原則上要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可咨詢保密部門清退辦法。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工作人員造冊,按照有關保密法規,報相關部門審批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違反本制度,情節較輕的,應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泄露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2)涉密文件保密年限可以手寫嗎擴展閱讀:
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由發文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辦、局制訂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確定,標注在版頭左上角「公文份號」之下。
其具體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如機密★10年。沒有標上保密期限的,絕密、機密、秘密分別可按30年、20年、10年認定。 如機密★,可理解保密年限為 20 年。
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Ⅲ 涉密文件不寫保密期限還寫星號嗎
涉密文件不寫保密期限還寫星號。因為涉密文件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整年計,標注為「密級★xx年」。例如,某一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自產生之日起滿5年後才能解密,該事項載體的標志即為「機密★5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整月計,標注為「密級★xx月」。所以涉密文件不寫保密期限還寫星號。
Ⅳ 一份文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10年如何標注
應標註:機密★10年
書面形式的密件,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可以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屬於國家秘密事項。
非書面形式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密件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裝(套、盒、袋等)的密件,還應當以恰當方式在密件的包裝上標明。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標志,原標志以明顯方式廢除。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4)涉密文件保密年限可以手寫嗎擴展閱讀:
保守國家秘密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有關的問題作了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嚴重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Ⅳ 國家秘密如何作出標志
國家秘密一經產生,就應當按照規定在載體上做出標志。國家秘密的標志由三部分組成:
1、國家秘密的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2、國家秘密的標識「★」;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況也可以是長期。
具體標志的形式為:從左至右:密級+標識★+保密期限。比如:「絕密★長期」的標志,表明該載體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長期。
例如:「機密★10年」——表示該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十年;
如果國家秘密的標志只有密級和標識符★,如「機密★」,不標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十年,機密級二十年,絕密級三十年認定。對不能標明或無法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如口頭信息、還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設備、物品等。
遇到這種情況,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以一定的形式將其密級、保密期限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5)涉密文件保密年限可以手寫嗎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志。標志方法應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執行。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1、書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國家秘密的標識前標明密級;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
2、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為國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標明密級外,還可以在直接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3、其他形式的國家秘密載體:凡是可以對密級作出標志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載體的適應位置標明密級。凡是有包裝(套、盒、袋等)的,還應當以恰當的方式在包裝上標明密級。
4、文件、資料匯編中收入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除對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級標志外,還應當在匯編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志。
5、立卷歸檔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檔案卷宗封面的適當位置標明與卷內文件、資料相同的密級。如有多份的文件、資料密級不同時,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志。
6、摘錄、引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中,凡是摘錄、引用有關文件、資料中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應 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級在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上進行標志。
7、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難以或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8、密件的密級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級標志。原標志的密級以明顯識別的方式廢除
Ⅵ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幹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Ⅶ 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
法律分析:(1)絕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30年。(2)機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20年。(3)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10年。可見,長期為10-30年,永久就是一直都是保密的,只要沒有現行最高國家機關解密,那它就要一直保密。一般只有涉及國家機密的文件才會有這樣的要求。
法律依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國家秘密,自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Ⅷ 保密文件登記必須手寫嗎
沒有
保密協議條款內容應該列印出來,保密協議簽訂人姓名是手寫的,最後簽訂日期也是手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