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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區的文件規定可以做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3-02-06 13:41:35

❶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交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屬於證據嗎

符合條件的話,可以做為證據
1、如果上級政府沒有授權下級政府,下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與上級的相抵觸,當然無效(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如果上級規范性文件在規定具體標準的同時,還有授權性規定的(即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當然適用地方標准,而不應當適用國家標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盜竊案件構成犯罪的標准為500元,該司法解釋還授權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可以根據地方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制定各地的標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決時,就按照本地高級法院規定的標准,不再適用最高法院的標准。就是這個理。

❷ 其他地區監察委所做筆錄,可以直接作為本地證據使用嗎

"其他地區監察委所做筆錄,可以直接作為本地證據使用"。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其他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包括筆錄,在本地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其他地區監察委所做筆錄,可以直接作為本地證據使用。

❸ 市衛生局財政局下發的文件可以當做證據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嗎

可以。市政府衛生局或者財政局的發文,是政策依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❹ 全國其他法院的判決書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材料嗎

全國其他法院的判決書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材料。
訴訟證據材料包括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法院的判決書可以作為夫妻雙方的離婚證明,效力等同於離婚證。已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離婚判決生效時起男女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准確性的特點。
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准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製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製規范。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概念的規定具有代表性,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證據都是適用的。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格式要求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❺ 政府文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政府的文件作為證據是需要舉證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規定的免證事實范圍內。政府的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❻ 境外形成的欠據未經過公正和認證是否可以在中國法院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因此,違反此項程序的證據就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失去的證據的效力。

❼ 省市頒布的文件可以作為佐證材料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是可以的。佐證材料規范要求中說道:出台意見、制定方案、通報之類的指標節點的佐證材料,可以是編有文號的正式文件。具體准確消息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