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投標法關於聯合體的規定
法律分析:(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B.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必須組成聯合體投標嗎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對於大型復雜的項目,一般靠一個投標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獨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實力雄厚的公司,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把有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當作一個整體,是指把該聯合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投標人看待,而不是指聯合體中的某一個成員的名稱。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投標人也不得限制投票人之間的競爭。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歷質條件的要求。(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招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格,有一個是乙通訊資格,按照本條規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就低不就高,這個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只能定為乙級。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以優等資質獲取招標項目,而由資質等級差的供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為了規范投標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如果中標的聯合體內部發生糾紛,可以依據共同簽訂的協議加以解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也就是說,不能以聯合體中某一投標人的名義與招標人簽定合同,而是聯合體各方都有必須共同與招標人簽定合同,聯合體各方對中標的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的某一方違反合同,招標人都有權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C. 在招投標活動中對聯合體投標有什麼要求
如果接受聯合體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要求投標人在協議書中明確投標的主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
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實踐中,大型復雜項目,對資金和技術要求比較高,單靠一個投標人的力量不能順利完成的,可以聯合幾家企業集中各自的優勢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聯合體內部成員是相對鬆散的獨立單位,法律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要求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條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聯合體疑問1:一些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那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是對聯合體的歧視嗎?
招投標專家回答:提出「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是因為聯合體在合同履約上有一定執行難度,而且聯合體之間也容易發生糾紛,可能給采購人監督中標人履約造成一定的困難。所以,有些招標公告明示「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這樣的規定並不屬於歧視性條款。
聯合體不是一般投標人,是針對具體采購項目而組成的一個臨時性組織,具有主體的臨時性、有條件性和組成的自主性等特徵。聯合體一般隨著項目的招標而產生,隨著項目的完成而解散。聯合體的成員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對於特大型、較復雜的項目,可以由多家實力雄厚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以一家供應商的身份參與到投標中,以實現強強聯合,更好地中標與履約。
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這一規定並不違法,依據的是財政部87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也就是說,此時拒絕聯合體投標並不違法。當然,如果接受聯合體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要求投標人在協議書中明確投標的主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
聯合體疑問2:如果采購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在招標文件說明聯合體各方均須滿足特定條件,對此聯合體一定要滿足這些提出的特定條件嗎?
在政府采購實務操作中,這個問題眾說紛紜。
招投標業界專家認為「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特點規定特定條件的,有資質要求,聯合體當中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供應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只有做這么一個技術處理之後,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聯合體各方才可以不必全體成員都滿足。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D. 什麼情況下招標人能採用聯合體投標
採用聯合體投標是投標人的行為,不是招標人的行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招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則投標人能採用聯合體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4)招標文件可以確定投標聯合體嗎擴展閱讀: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