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內容不屬實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原告在起訴書中內容不屬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提供不屬實內容涉嫌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責任。
一、原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方稱為自訴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人。原告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其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二、被告的概念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凡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被告人的稱呼只是訴訟程序發生的一種假定,是否應追究民事責任,只有通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後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人都是無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同樣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自訴人,相對於公訴人而言。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他們既處於原告人的地位,又負有法律監督任務。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才有原告。
② 原告起訴書不真實法院會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訴狀不真實,可以在遞交的答辯狀列舉事實證明。或者被告可以在法院審理的辯論環節舉證反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