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時可以讓嫌疑人簽一些民事上的文件嗎 有無這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
不可以。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都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要根據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1)探監可以帶文件簽字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有時並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系之後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麼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偵查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事案件
Ⅱ 去監獄探監什麼東西允許帶,什麼東西不允許帶
一般探監時,需要攜帶個人的身份證件。
1、會見人需出具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2、首次到監獄會見親屬、被監護人的,需帶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到監獄獄政部門辦理會見證。
3、會見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經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到監獄辦理會見證。會見人系外國籍的,按照《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司法部76號令)執行。
Ⅲ 探監時可以讓犯人簽字嗎
犯人是必須簽字的,你不簽字,飯都看不到
Ⅳ 去探監能帶什麼東西
去探監時可以帶以下物品:首先是衣服,被子等;其次是最基礎的日用品,比如草紙什麼的,部分監獄是允許帶的,但是要經過重重的審查。比較尖銳的,有攻擊性是不允許攜帶進去的。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管理要求。再者是健康向上的書籍;讀書能夠陶冶人的心情,一個原本暴戾的人,如果能夠長期飲用「心靈雞湯」,那麼相信他的性情就會得到改變,脫胎換骨。還有是職業教育教材;相當部分的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為沒有學歷,到處受人欺負,最後急了就做出一些沖動的事情來。牢里歲月長,可以帶一些他們感興趣的職業教育教材,供其在獄中學習,出來後也能找到不錯的工作。也可以送點零花錢;監獄里也有商店,監獄的商店基本上都是給犯人消費的,有的監獄管得比較緊,連日用品都不給帶,缺什麼都就自己去商店刷卡。最後是帶家人的訊息,探監是很不容易的,就算能見到親人,也見不全,很多犯人坐牢特別想家,有孩子的則是非常惦記孩子,那麼可以由去探監的人做代表,把家人的訊息傳達過去,讓坐牢的人安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Ⅳ 探監過程中可以帶紙和筆記錄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不過你可以向監獄負責人員尋問一下
Ⅵ 你好,我公司股東因詐騙判刑15年,現在天河監獄進行入監學習,我們公司有變更文件可以讓他簽字嗎可以探監嗎
他在服刑,確實有這類文件需要他簽字的,可以申請探監並由其對相關文件簽字,最好是由他給專門的人做授權文件,代為行使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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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網上咨詢的判斷僅是依據咨詢者提供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供參考。案情復雜的,最好找律師面談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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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服刑期間妻子可以在外面代簽字嗎
肯定不行。丈夫服刑,可以委託妻子辦理業務,無丈夫授權,妻子私自代簽字無效。妻子也可以在探視日拿上文件,到1,丈夫服刑的監獄讓丈夫親自簽字。
Ⅷ 親屬探監可以帶什麼東西
根據我國拘留所條例以及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家屬去拘留所看望被拘留人時,一般可以攜帶以下物品: 1、批准攜帶的書籍,如文化、技術書籍; 2、經過監獄醫院院長當日檢查鑒定的處方葯物; 3、食物、衣物等必要生活用品。 《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 身份證 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 律師 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 拘留期限 。
Ⅸ 去監獄看望犯人需要什麼手續么可以帶什麼東西
通常在探監時需要在監獄規定的探監時間,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和當地監獄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等。可以攜帶一些日常生活物品,所攜帶物品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9)探監可以帶文件簽字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Ⅹ 在監獄可以簽文件嗎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關押處的監獄同意,會見時簽署;如果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