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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規范性文件有異議可以訴訟嗎

發布時間: 2023-02-01 21:33:25

A. 行政訴訟能否提出對政府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目前的行政訴訟中,不能提出對政府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但是,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於2013年12月23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在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了行政訴訟能提出對政府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如果草案中該條通過,則在將來的行政訴訟中,可以對政府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草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上述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B. 1對行政立法行為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嗎為什麼 2.對其他規范性文件

不可以,只能對規章以下的文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一並提出對一般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至於為什麼不行,因為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就那麼規定的。
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及被授權組織實施法律和執行政策,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決定、命令等普遍性行為規則的總稱。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C. 民事訴訟中部門規范性文件是否有拘束力

提問者未說明案件具體情況,故無法給出針對性的回答。 以下僅以通常之理解予以作答,僅供參考: 一、在單純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請求法官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無法律依據。 二、如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持有異議,(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請求為: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或首先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一並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請求一並***民事爭議(或糾紛)。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七)請求一並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八)請求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九)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D. 不認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怎麼辦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E. 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規范性文件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如果行政相對人違反了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規范性文件已經發布,行政機關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和改變;
3、規范性文件是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又是行政復議審理的對象。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案件,不僅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還要依據規范性文件。同時,對於復議機關自己或其下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復議機關認為該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可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改變。對於復議機關同級或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復議機關認為該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應當提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4、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可以被法院一並審理。法院如果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則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司法建議,且應當報備案。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長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管理行為以及行政執法權的授予、委託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F. 規范性文件可以行政復議嗎

法律分析:相對人不得單獨就規范性文件提起復議審查申請。如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選擇提出行政訴訟,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附帶性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 相對人不得單獨就規范性文件提起復議審查申請。

G. 行政訴訟中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上)

《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68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單獨或者一並提起行政賠償、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事項以及數額;請求一並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象;請求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指出「亂發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對審判程序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屬於監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司法解釋第149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審查後的規范性文件處理流程和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合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機關。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議。

規范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規范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

接收司法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

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方往往將焦點放在問題本身而忽略對行政機關所適用法律的合法性質疑,亦或沒有以有效合法方式提出合法性審查。盡管法官擁有此項主動審查權利,但具體適用於事例上,雙方所處角度不同導致原告此項權利經常被忽略。

H. 對於縣政府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滿如何申請行政救濟

對縣政府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滿的話,要通過行政復議來找的。
就是要到上級機關去行政復議。
復議不成,你可以走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