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環評文件未經審批可以先行建設
擴展閱讀
可以用的變廢為寶的視頻 2025-05-14 12:22:25
魅族17字體怎樣加粗 2025-05-14 12:21:44

環評文件未經審批可以先行建設

發布時間: 2023-01-29 19:01:21

『壹』 未批先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二)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貳』 環保未批先建處罰標准2021

環保未批先建處罰標准2021: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未批先建有如下情況:
1、未批先建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或未依法重新獲批時,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2、擅自開工建設僅指對永久性工程的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給予了縮小解釋,指出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於開工建設;
3、環評審批文件為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4、未批先建的定義可知,未批先建建設項目中未獲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而不包括環境影響登記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叄』 環境影響報告批復前可以開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肆』 只有先拿到環評手續才可以動工建設嗎

是的,這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伍』 環評法頒布前的未批先建,現在才發現,怎麼處罰用新環保法還是不能處罰了

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依照原環境保護法和原環境影響評價法執行,應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後,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環評法》生效後的「未批先建」項目,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

但是,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後,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不予批准,並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5)環評文件未經審批可以先行建設擴展閱讀

環保部:未批先建項目處罰到位後可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2017年9月27日,環保部舉行9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崔書紅表示,對於未批先建的行為,在處罰到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到位以後,依法還是可以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環評沒有通過的,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

他表示,「未批先建的項目能不能補辦手續」是全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新《環評法》將此前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條款刪除了,就是要給大家一個強烈的信號:未批先建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對於未批先建的行為,《環評法》里也設定了高額的的處罰數額,即總投資額的1-5%,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處罰到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到位以後,依法還是可以辦理環評手續的。

如果在環評的過程中,該項目沒有被通過,那就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崔書紅說,「我們初步是這樣的想法,但這個問題還要在實踐當中去完善。」

據了解,2016年7月2日,新修訂的《環評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環評法》修改了9方面的內容,尤其是對環評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新修改的《環評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按照修訂以前的《環評法》,未批先建的企業受到的處罰只有停止施工、補做環評、接受處罰,最多處罰20萬元。

而按照修訂後的《環評法》對未批先建行為的處罰額度由最高20萬調整為按總投資額的1-5%處罰,而且取消了限期補辦手續的規定,增加了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法律責任。這對於已開工的項目來說,可能會因為違法行為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從而對違法行為形成強大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