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黨委或者其書記有無人事任命權
黨委或者其書記無人事任命權,從制度上講,黨委書記可以推薦幹部人選,交由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聽取考察匯報,決定幹部人選。
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具體體現。正確行使人事任免權,既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需要。人事任免權立法設定的主要形式及相關人事決定形式依據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的形式依法可分為決定任免、批准任免(縣一級沒有)和任免三類。從行使人事任免權的廣義來看,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還有包括撤職、補選和罷免上一級人大代表、接受辭職等與人事任免權相關的人事決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