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紅頭文件老百姓能看到嗎
法律分析:政府的紅頭文件老百姓能看。政府向群眾開放「紅頭文件」,體現了政府增強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 人民有權利要求紅頭文件嗎
沒有。
人民是沒有權利要求紅花頭文件的,但可向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請審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向國家權力機關提請審查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紅頭文件」因往往套著象徵權威的「紅頭」而得名,泛指政府機關發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長期以來都是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抓手。
3. 個人如何獲取政府的紅頭文件和政令通知
就我的經驗來說,在政府網站是很難得到的,因為很多文件是不對外公開的,就算可以公開工作人員也懶得去更新,反正並沒有明文規定要公開。文件如果要處理都是要銷毀的,這有嚴格規定。
所以我能幫你想到的辦法是通過你們指導老師,他既然能指導你的這個題目,就說明在這方面有一定的社會資源,你可以通過他去問一下。
4. 政府的紅頭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出台的紅頭文件,只要不與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沖突,並且無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的,就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紅頭文件屬於行政范疇,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沖突時,應按照法律執行。公民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有異議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理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要求發布文件的機關作出修改或者廢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
5. 紅頭文件能隨便用嗎
紅頭文件不能隨便用,1、「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2、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3、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四)發文字型大小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五)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六)公文標題應當准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准。電報以發出日期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弧標注。(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6. "紅頭文件"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且騙了老百姓多少年
你怎麼知道「紅頭文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你是平時多接觸了呢?還是你本身就是該文件擬稿人?如果你都不是,那你說的這些的依據是什麼呢?這些文件「騙了老百性多少年」了呢?你是不是就是被這些「紅頭文件」被騙慘了呢?
「紅頭文件」一般是政府機關的行政公文,絕大部門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政府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下達的工作通知,當然,也有一部分是涉及老百姓的一些政策性和規范性文件。
當然,如果涉及到政策性和規范性文件,一定會有政策法規的依據,公布後一定照此執行。
如果不執行,老百姓完全可以向上級政府反映,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意識到些什麼。
7. 農村房屋拆遷老百姓能否要求看看關於拆遷的紅頭文件
如果是關於徵收的文件的話,被徵收人完全是有知情權的。即便不是被徵收人,一些徵收文件也應該在政府部門的官方網站上主動公開,供大家查閱。
但是紅頭文件的這個說法不是很正確,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可以看出應當法定公開的內容有哪些,所以針對上述文件想了解的話,可以直接向徵收部門索要查詢。
8. 各種「紅頭文件」,百姓也可以隨意查閱,這一舉措有什麼重要意義
就是政府信息公開!避免暗箱操作和不透明。
9. 紅頭文件能隨便用嗎
不能。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現在大多公司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的別稱。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公司使用紅頭文件的情況有:
1、政府機關部門向下屬各部門社團發通知,採用紅頭文件。
2、企業內部由總經理簽名的向內部發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採用紅頭文件。?
3、紅頭文件一般是上面向下面發正規的通知採用的格式。企業、公司向政府部門的文件最好不用紅頭文件。
偽造紅頭文件的判刑根據法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 政府的紅頭文件在哪裡找
法律分析:國家紅頭文件在中國政府網官網查詢。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簡稱「中國政府網」)是在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懷、指導下,由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批准建設的。2、中國政府網作為中國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面向社會的窗口,是公眾與政府互動的渠道,對於促進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接受公眾監督、改進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